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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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税一稽罚[2019]36 |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根据协查函案情介绍:该案件为“鹰击一号”专案(暴力虚开企业),上海歌泰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23日共领购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8年1月份全部开具,金额为9796179.46元,税额1665350.46元,价税合计11461529.92元,共涉及上海珠姬贸易有限公司等14家下游企业。经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该公司无进项税额,增值税销项通过增值税申报表“应纳税额减征额”栏冲抵,与下游企业无资金来往,现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均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对该公司在2018年1月份开具的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你公司接受上海歌泰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其中的2份。经检查人员调查,2018年1月份,你公司向一林姓福建男子(已失联)购入一批建筑安装(水电安装)材料,向林姓福建男子取得了上述2份上海歌泰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是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杰分次用现金支付的,货物是你公司委托嵊泗二家物流企业运到嵊泗的,运输费用是陈世杰用现金支付的。陈世杰承认林姓福建男子与上海歌泰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你公司与上海歌泰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关系和资金往来。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你公司已于2018年5月将该问题发票的进项税额29301.75元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自行申报补缴了2018年1月(税款所属)增值税26754.95元,并对应缴增值税科目进行了调整,但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少申报缴纳所属2018年1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337.75元。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按偷税行为对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337.7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计668.8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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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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