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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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罗慧兰、谢俊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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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121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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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8-18 |
2 |
胡华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前进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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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民初416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胡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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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7-20 |
3 |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韩韶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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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54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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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8-09 |
4 |
彭红艳、潘共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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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9925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上诉人-彭红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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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8-18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等与宁敏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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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27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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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8-09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等与黎丽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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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27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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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8-09 |
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等与杨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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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27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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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8-09 |
8 |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陈志刚、刘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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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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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6-15 |
9 |
李健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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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2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诉人-李健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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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01 |
10 |
钟展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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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2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诉人-钟展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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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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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4执异4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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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30 |
2 | (2018)粤0104民初365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被告- 黄耀炽 蓝月欢 黄耀信 徐惠群 广州市光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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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6 |
3 | (2018)粤0104民初141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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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1 |
4 | (2018)粤0104民初141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被告- 郑述红 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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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1 |
5 | (2018)粤0104民初141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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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1 |
6 | (2018)粤0104民初141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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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1 |
7 | (2018)粤0104民初141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被告- 郑述红 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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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1 |
8 | (2018)粤0104民初304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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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7 |
9 | (2018)粤0104民初146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被告- 余连 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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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7 |
10 | (2018)粤0104民初124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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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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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3400号奉建英与盘清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物权确认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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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3400号 | 物权确认纠纷 |
原告- 奉建英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被告- 盘清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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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3400号盘清凉: 本院受理奉建英与盘清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302782021-08-2615:34:26:0联系人:潘宇、李晶(2021)粤0105民初3400号奉建英与盘清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物权确认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盘清凉: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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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2 |
(2020)粤0106执恢28号谢文友与蒋邵平、王靖中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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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执恢28号 | - |
原告- 谢文友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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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执恢28号蒋邵平、王靖中: 关于谢文友与蒋邵平、王靖中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鉴于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财产分配方案【上述财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被执行人王靖中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将被执行人王靖中占有的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201号501房26.92%的产权份额拍卖款736274元先扣除司法拍卖辅助费7363元、(2020)粤0106执23598号案抚养费64000元及执行费860元、清偿抵押债权【抵押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执行案号:(2017)粤0104执35113号】288468.20元,本院(2020)粤0106执恢28号案分配可得177999.67元、(2018)粤0106执23091号案分配可得61072.15元、(2018)粤0106执23098号案分配可得41158.10元、(2019)粤0106执3285号案分配可得4467.98元、(2019)粤0106执7731号案分配可得34568.10元、(2020)粤0106执23598号案分配可得37769.27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执4029号案分配可得18547.53元】。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本院按本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 特此公告539200472021-05-1116:11:40:493联系人:林臻灏、黄昌森(2020)粤0106执恢28号谢文友与蒋邵平、王靖中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蒋邵平、王靖中: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联系人:林臻灏、黄昌森电话:020-830062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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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3 |
(2020)粤0113民初1382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江滨、王春燕,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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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3825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江滨 王春燕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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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3825号江滨: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江滨、王春燕,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江滨,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富怡路罗家村段23号三栋203房,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301024030)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请求依法在两被告间对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富怡路罗家村段23号3栋203房房产进行析产分割,房屋价值100万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2月26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536761992020-12-0217:36:31:581(2020)粤0113民初1382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江滨、王春燕,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江滨,规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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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4 |
立案强制执行(2019)穗仲案字第14083号仲裁裁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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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395号 | -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广州清砌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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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395号广州清砌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梁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408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持本通知到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区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支付执行款1374127.11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6141元。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14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们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们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们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六日执行员:邹利纯联系电话:020-83211081书记员:李林雁联系电话:020-832110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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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5 |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上诉人江小飞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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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8536号 | 信用卡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被上诉人- 江小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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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8536号之一江小飞: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上诉人江小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8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0071号民事判决;二、江小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79482.89元、分期手续费4879.4元、以及利息(截至2020年6月17日的利息为19881.5元,从2020年6月18日起利息按《VISA奥运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62元,由江小飞负担2055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担3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62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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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6 |
(2020)粤0192民初3315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告陈广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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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31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被告- 陈广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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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33156号陈广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告陈广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广成立即偿还《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人民币31,796.56元、罚息9709.39元(暂计至2020年7月2日,后续罚息按照年利率5.6%上浮50%即8.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41505.95元。2、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陈广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7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1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日联系电话:020-3669084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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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2 |
7 |
(2020)粤0114执异206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中油金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广东阳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伦伟斌、陈冬诚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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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执异2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被告- 广州市中油金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广东阳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伦伟斌 陈冬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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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执异206号广州市中油金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广东阳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伦伟斌、陈冬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中油金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广东阳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伦伟斌、陈冬诚借款合同纠纷【(2016)粤0114执1389号】一案,申请人徐闻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20)粤0114执异20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4执异206号执行裁定书。该判裁定书的裁定内容如下:变更申请人徐闻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2016)粤0114执1389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七月七日534248842020-07-0821:28:57:119(2020)粤0114执异206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中油金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广东阳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伦伟斌、陈冬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申请,有限公司,广州市,送达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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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8 |
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盈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执信南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被上诉人甄小媛、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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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4389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被上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执信南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甄小媛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广州君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盈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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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4389号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盈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你与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执信南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被上诉人甄小媛、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广州君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4389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执信南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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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9 |
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盈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执信南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被上诉人邓歌伦、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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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4388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被上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执信南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邓歌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广州君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盈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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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4388号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盈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你与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执信南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被上诉人邓歌伦、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广州君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4388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执信南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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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10 |
(2020)粤0106民初13963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吴雪峰、傅惠燕、广州市天马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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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39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 吴雪峰 傅惠燕 广州市天马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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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3963号吴雪峰、傅惠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吴雪峰、傅惠燕、广州市天马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4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3927422020-06-1616:26:55:0联系人:赵娜、瞿栋(2020)粤0106民初13963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吴雪峰、傅惠燕、广州市天马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吴雪峰、傅惠燕: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联系人:赵娜、瞿栋电话:830067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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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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