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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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与吴江腾杰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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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执677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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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9 |
2 |
浙江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与太仓市龙人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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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5执229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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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14 |
3 |
浙江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明佳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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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5执38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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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11 |
4 |
浙江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天健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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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5执229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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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1-24 |
5 |
浙江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太仓悦诚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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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执69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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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22 |
6 |
浙江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太仓联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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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执210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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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12-11 |
7 |
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与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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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5执恢2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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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08-27 |
8 |
浙江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与仪征市信朋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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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81执9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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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09-07 |
9 |
浙江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与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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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5破申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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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08-13 |
10 |
浙江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与吴江腾杰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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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85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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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0-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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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苏0585民初59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 被告- 太仓市凯怡化纤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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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22 | 2017-02-21 |
2 | (2016)苏0585民初59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 被告- 太仓市凯怡化纤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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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22 | 2017-02-21 |
3 | (2016)闽0583民催2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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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6-08-28 |
4 | (2016)闽0583民催2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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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6-08-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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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9民初146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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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146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 被告- 太仓联良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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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联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松南村工业园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联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原、被告素有贸易往来,由原告向被告出卖油剂。2018年7月9日,双方签订对账单,确认截至2018年6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2850元,同时约定交易履行地为原告方所在地。对账后,原、被告又发生9笔采购业务,累计货款189490.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支付货款210000元,剩余货款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2340.5元及以该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12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由审判员陈新政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戴志庆、王雪俊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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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2 |
(2016)浙0109民初048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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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048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 被告- 桐乡市利顺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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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利顺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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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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