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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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异7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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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异7号 | - |
当事人- 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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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一案,本院已经审查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1)粤2071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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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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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436号之一判决公告(高启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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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4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永星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高启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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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436号之一高启望(公民身份号码为43242619750420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永星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高启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高启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永星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00元;二、限被告高启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永星化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2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1日起,以3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1日起,均按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并以3614.4元为限);三、被告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东莞永星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160元(已由原告东莞永星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高启望、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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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3 |
(2019)粤2072民初165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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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65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科美德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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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6501号高启望:我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科美德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高启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2072民初16501号】一审已结案,现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科美德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改判由被上诉人高启望向被上诉人深圳市科美德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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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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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65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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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652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高启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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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6520号高启望: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启望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16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启望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的《厂房承包合同》,被告高启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7号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厂房第G号楼第3层腾空、返还给原告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二、被告高启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承包租金及费用833182.5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尚欠承包租金及费用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高启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返还代垫付的工人工资74502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返还工人工资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0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高启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8000元;五、驳回原告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39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合共24159元,由原告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35元,被告高启望负担23924元(该款原告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高启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并迳付23924元给原告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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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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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2436号应诉公告(高启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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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24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永星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高启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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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2436号高启望(公民身份号码为43242619750420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永星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高启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上诉须知。原告提供了销售协议、出库单NO.009025、出库单NO.C12041、托运单(3610470910)、托运单(3610457141)、发票签收条、律师函及快递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8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614.4元(违约金计算标准依据销售协议第三条:按每日产品货款总值千分之一的比例向原告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另,被告提交了厂房承包合同等证据。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0日10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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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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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66号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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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腾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高启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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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66号高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91442000315128404R):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腾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诉你与高启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上诉须知、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告知(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开庭传票(2020.6.12)、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起诉状,原告提交了万澳新车东骏车间管理架构图、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欠条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6790元级利息(以7679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9年3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9时30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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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
7 |
(2019)粤2072民初165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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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65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科美德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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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6501号高启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科美德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高启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5500元及逾期货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高启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5月18日下午15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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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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