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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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民初769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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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民初7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被告- 游虹虹 魏增 三亚欣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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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民初769号魏增、游虹虹、三亚欣海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诉被告魏增、游虹虹、三亚欣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全部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共计668815.01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截止到2021年8月3日应付未付的贷款正常利息99536.02元、罚息5759.97元以及贷款复利12013.23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21年8月4日起至被告还清本金、利息之日止,以全部未清偿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的罚息,并以应付未付的贷款利息为基数、以罚息利率计收的复利;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以上暂合计:786124.2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3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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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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