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陆兰英、杭州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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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1255号之二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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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04 |
| 2 |
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丹凤、杭州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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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1250号之二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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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04 |
| 3 |
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洪明、杭州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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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1252号之二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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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04 |
| 4 |
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来生、杭州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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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1260号之二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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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04 |
| 5 |
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莹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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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89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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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2-01 |
| 6 |
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莹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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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893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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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2-01 |
| 7 |
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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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125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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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1-01-06 |
| 8 |
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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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124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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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1-01-06 |
| 9 |
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特普汇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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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125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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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1-01-06 |
| 10 |
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汝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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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125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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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1-01-06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浙0111执恢1260号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3 | 详情 |
| 2 | (2020)浙0111执恢1259号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3 | 详情 |
| 3 | (2020)浙0111执恢1258号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3 | 详情 |
| 4 | (2020)浙0111执恢1257号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3 | 详情 |
| 5 | (2020)浙0111执恢1256号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3 | 详情 |
| 6 | (2020)浙0111执恢1255号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3 | 详情 |
| 7 | (2020)浙0111执恢1254号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3 | 详情 |
| 8 | (2020)浙0111执恢1253号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3 | 详情 |
| 9 | (2020)浙0111执恢1252号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3 | 详情 |
| 10 | (2020)浙0111执恢1251号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3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6)浙0111民初1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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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16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徐潮生 杭州富阳富春宾馆有限公司 杭州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杭州新沙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谢康渭 陈香花 余立萌 江文威 余宏 徐虹 孙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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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潮生、杭州富阳富春宾馆有限公司、杭州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新沙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谢康渭、陈香花、余立萌、江文威、余宏、徐虹、孙璐: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潮生、杭州富阳富春宾馆有限公司、杭州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新沙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谢康渭、陈香花、余立萌、江文威、余宏、徐虹、孙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请:1、被告徐潮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日的利息、违约金57260元,支付按月利率20‰计算的自2015年7月3日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被告杭州富阳富春宾馆有限公司、杭州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新沙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谢康渭、陈香花、余立萌、江文威、余宏、徐虹、孙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2016年6月23日上午10:20在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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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3 |
| 2 |
(2016)浙0111民初1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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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169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富阳特普汇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富春宾馆有限公司 杭州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杭州新沙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寿幸儿 陈一新 盛生根 汪莹儿 江汝虹 余立萌 江文威 余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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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特普汇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富春宾馆有限公司、杭州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新沙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寿幸儿、陈一新、盛生根、汪莹儿、江汝虹、余立萌、江文威、余宏: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特普汇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富春宾馆有限公司、杭州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新沙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寿幸儿、陈一新、盛生根、汪莹儿、江汝虹、余立萌、江文威、余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请:1、被告杭州富阳特普汇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2、被告杭州富阳富春宾馆有限公司、杭州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新沙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寿幸儿、陈一新、盛生根、汪莹儿、江汝虹、余立萌、江文威、余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2016年6月23日上午10:40在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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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3 |
| 3 |
(2016)浙0111民初2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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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22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戴玉坤 杭州富阳富春宾馆有限公司 杭州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杭州新沙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余立萌 江文威 余宏 寿幸儿 陈一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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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玉坤、杭州富阳富春宾馆有限公司、杭州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新沙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余立萌、江文威、余宏、寿幸儿、陈一新: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玉坤、杭州富阳富春宾馆有限公司、杭州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新沙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余立萌、江文威、余宏、寿幸儿、陈一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请:1、被告戴玉坤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2、被告杭州富阳富春宾馆有限公司、杭州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新沙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余立萌、江文威、余宏、寿幸儿、陈一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2016年6月23日上午11时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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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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