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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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27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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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2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湖洲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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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272号之一湖州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湖洲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湖洲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9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湖州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款388911.27元及利息(利息以388911.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7年3月2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34元,财产保全费2664.5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湖州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公告当日张贴在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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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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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27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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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2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湖州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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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272号湖州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湖州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湖州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传票各一份、证据一套。开庭时间为2017年11月17日9时15分,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彭欣、人民陪审员杨江河、人民陪审员彭风,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四审判庭。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公告当日张贴在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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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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