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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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郑金平诉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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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郑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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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杨承卫、孙玉婷与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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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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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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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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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义乌市长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康泰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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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长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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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郑功孝、义乌市鲁传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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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郑功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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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郑功孝与义乌市长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康泰塑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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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郑功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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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湘菊诉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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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夏湘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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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义乌市鲁传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功孝、方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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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义乌市鲁传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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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义乌市长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康泰塑业有限公司、郑功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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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义乌市长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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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蔡三妹诉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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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蔡三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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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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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琼0107民初279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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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G46 | 2019-11-17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 被告- 林道程 吴小妹 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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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46G47中缝 | 2019-10-17 |
3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韩红燕 被告- 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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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G35 | 2018-08-09 |
4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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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05 |
5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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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永登县人民法院 | G84 | 2017-09-30 |
6 | (2016)浙0782民初199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义乌市长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康泰塑业有限公司 郑功孝 方红英 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宝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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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通山县人民法院 | G75 | 2017-06-29 |
7 | (2016)浙0782民初199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义乌市长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康泰塑业有限公司 郑功孝 方红英 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宝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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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G67 | 2017-03-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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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782执5703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11 | 详情 |
2 | (2018)浙0782执2893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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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7执恢6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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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执恢601号 | - |
当事人- 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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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执恢601号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7执恢6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缴纳(2018)琼0107民初3973号民事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8元、保全费5000元;二、负担本案执行费180.6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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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
2 |
(2021)琼0107执恢5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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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执恢599号 | - |
当事人- 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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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执恢599号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已经执行完毕,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7执恢599号结案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是缴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取执行款9000元,将其中2350元作为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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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
3 |
(2021)琼0107执恢6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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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执恢600号 | - |
当事人- 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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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执恢600号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已经执行完毕,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7执恢600号结案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是缴交案件受理费208元、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取执行款9000元,将其中258元作为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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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
4 |
(2021)琼0108民初862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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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8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冯宗燕 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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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862号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冯宗燕、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52748.3元及59840.38元利息,本息合计512588.68元(利息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包括借款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7月31日,利息暂计为59840.38元;2020年7月3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其中,利息=剩余本金*贷款年利率/360(或贷款月利率/30)*计息天数。本金罚息=逾期本金*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3、判决原告对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朱云路8号环岛家园C单元12层1202房的拍卖、变卖等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被告二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等与本案有关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5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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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5 |
(2019)琼0107执1721号之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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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7执172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韩红燕 被告- 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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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琼0107执1721号之六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琼0107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红燕与被执行人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07执172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朱云路8号环岛家园小区9号、62号车位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朱云路8号环岛家园小区9号、62号车位作价人民币74080元、8744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韩红燕抵偿被执行人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韩红燕的相应债务。该不动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韩红燕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韩红燕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等手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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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6 |
(2020)琼0107民初34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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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343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承卫 孙玉婷 被告- 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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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民初3433号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承卫、孙玉婷与被告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琼0107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杨承卫、孙玉婷办理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朱云路8号环岛家园小区A栋605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二、被告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承卫、孙玉婷支付逾期办证违约7115.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8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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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7 |
(2019)琼0107执1721号之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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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7执172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韩红燕 被告- 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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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琼0107执1721号之四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韩红燕与被执行人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琼0107执17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朱云路北段西侧环岛家园2层203房(建筑面积:98.51㎡)的房产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朱云路北段西侧环岛家园2层203房(建筑面积:98.51㎡)的房产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2013001184号)作价人民币63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韩红燕[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P898645(6)]抵偿被执行人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韩红燕的相应债务。该不动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韩红燕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韩红燕[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P898645(6)]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等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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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8 |
(2019)琼0107执1721号之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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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7执172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韩红燕 被告- 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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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琼0107执1721号之三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红燕与被执行人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07执1721号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分别为:一、将海南江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功孝)纳入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名单;二、责令你收到此令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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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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