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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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中船(深圳)船舶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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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3403号之一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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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1-13 |
2 |
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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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13017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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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27 |
3 |
深圳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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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2388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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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6 | 2019-11-01 |
4 |
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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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2388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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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6 | 2019-10-09 |
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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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456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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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8 | 2019-12-28 |
6 |
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中船(深圳)船舶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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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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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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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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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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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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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深圳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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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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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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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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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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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391民初15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博铿有限公司 卢金爱 源孔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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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8-04-12 |
2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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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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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民初5073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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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73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船(深圳)船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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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0737号中船(深圳)船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船(深圳)船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0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船(深圳)船舶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船舶代理费及代垫费用合计94475.02元,并以该款为本金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0元(已由原告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45元,由被告中船(深圳)船舶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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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2 |
(2017)粤0304民初9234号之二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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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234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深圳市御龙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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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234号之二深圳市御龙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御龙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1、撤销(2017)粤0304民初92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2、改判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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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
3 |
(2017)粤0304民初9234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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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23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深圳市御龙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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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234号之一深圳市御龙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御龙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应对(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276号生效判决所认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御龙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所负债务【即垫款11957445.51元及违约金(其中以8798727.0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5年4月30日起计,另以3158718.4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5年9月11日起计,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在抵押物价值20138747.25元范围内,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经执行第三人深圳市御龙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财产后仍不足以清偿部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被告深圳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85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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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4 |
(2017)粤0304民初923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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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2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深圳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及 深圳市御龙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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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234号深圳市御龙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及你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4月17日16时,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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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9 |
5 |
(2017)粤0304民初923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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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2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深圳市御龙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深圳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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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234号深圳市御龙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深圳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及你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4月17日16时,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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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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