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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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杰智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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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5230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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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10-08 |
2 |
杰智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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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5229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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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10-08 |
3 |
杰智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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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5228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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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10-08 |
4 |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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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04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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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09-27 |
5 |
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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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319民初1287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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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10-01 |
6 |
高学金、成都飞蝠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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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696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高学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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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09-27 |
7 |
哈尔滨祈福科技有限公司、邓科研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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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15598号之一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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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9-29 |
8 |
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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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知民终1325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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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9-01 |
9 |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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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4668号 | - |
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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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8-19 |
10 |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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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33号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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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9-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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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京73行初11593号 | - |
原告-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周钰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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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G100 | 2020-11-19 |
2 | (2020)辽1103民初15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孙乐阳 被告- 宋可辛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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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G41G44中缝 | 2020-09-27 |
3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贵冠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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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18 | 2020-09-22 |
4 | (2020)京73行初8320号 | - |
原告-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刘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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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三版 | 2020-09-01 |
5 | -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任网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影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吴飞 吴同 刘德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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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G67 | 2020-08-25 |
6 | -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任网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影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吴飞 吴同 刘德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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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G67 | 2020-08-25 |
7 | (2020)川01民初192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高山 悠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麦禾云商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般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般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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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六、七版中缝 | 2020-08-19 |
8 | (2019)京73行初4260号 | - |
原告-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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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G5G8中缝 | 2020-08-11 |
9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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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32 | 2020-08-11 |
10 | -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黄宗琳 被告- 韩宝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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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G49 | 2020-07-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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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72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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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7242号之一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郭娟红 厦门程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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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7242号之一郭娟红、厦门程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72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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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2 |
(2021)粤03执696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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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6967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烟台通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通六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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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967号烟台通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通六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通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通六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9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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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3 |
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书玉及被告深圳鳗娱饭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2021)赣02民终567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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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2民终567号 | 名誉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鳗娱饭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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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鳗娱饭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书玉及原审被告深圳鳗娱饭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2021)赣02民终567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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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4 |
(2021)粤0305执1291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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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918号 | - |
原告-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多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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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918号之一深圳多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夏彬、深圳多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801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9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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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5 |
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书玉及被告深圳鳗娱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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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2民终567号 | 名誉权纠纷 |
上诉人-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王书玉及深圳鳗娱饭科技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鳗娱饭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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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鳗娱饭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书玉及原审被告深圳鳗娱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谈话室进行二审询问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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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6 |
(2020)粤0305民初13792号送达补正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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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3792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星塔河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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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3792号深圳市星塔河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原告王伟诉被告深圳市星塔河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37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补正(2020)粤0305民初13792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的身份信息。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九号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陈助理0755-8660886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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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7 |
(2020)粤0106民初37827号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酷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乃乃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搜东在线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鹏趣科技有限公司、盛麟凌、重庆趣赞科技有限公司、易鹏不正当竞争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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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7827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 易鹏 广州酷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趣赞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乃乃贸易有限公司 盛麟凌 重庆搜东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鹏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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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7827号重庆鹏趣科技有限公司、盛麟凌、重庆趣赞科技有限公司、易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酷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乃乃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搜东在线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鹏趣科技有限公司、盛麟凌、重庆趣赞科技有限公司、易鹏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下午14时15分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881752021-07-1216:03:10:187联系人:王越、童宙轲(2020)粤0106民初37827号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酷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乃乃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搜东在线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鹏趣科技有限公司、盛麟凌、重庆趣赞科技有限公司、易鹏不正当竞争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重庆鹏趣科技有限公司、盛麟凌、重庆趣赞科技有限公司、易鹏: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联系人:王越、童宙轲电话:020-8300665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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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8 |
(2021)粤0305执4537号限制消费令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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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53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互动时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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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537号深圳互动时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互动时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537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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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9 |
(2020)粤0305民初20435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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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435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南京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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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435号南京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雷枝伦、南京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043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雷枝伦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第3508823号“QQ”、第13862572号“QQ”、第13862751号“QQ”、第13863254号“QQ”、第15362211号“QQ支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雷枝伦立即停止使用域名“qqlepay.cn”、“qqlecloud.com”和“qqlecloud.cn”;三、被告雷枝伦、南京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四、驳回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1600元,由被告雷枝伦、南京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雷枝伦、南京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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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10 |
深圳鳗娱饭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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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202民初981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 王书玉 被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鳗娱饭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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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鳗娱饭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书玉诉被告深圳鳗娱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赣0202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承办人:(刘欣)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联系人:0798-8330731,0798-8330237邮政编码:333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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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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