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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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昆明云铅射线防护器材厂、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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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终23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昆明云铅射线防护器材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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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1 | 2019-11-04 |
2 |
昆明云铅射线防护器材厂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樱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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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19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云铅射线防护器材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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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8-11-28 | 2019-11-04 |
3 |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云铅射线防护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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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辖终4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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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18-11-26 |
4 |
王海权与广州市樱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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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061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王海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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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21 | 2018-05-16 |
5 |
谢昭隆与广州市樱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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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执恢154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谢昭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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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7-09-19 | 2017-10-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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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云0111民初19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云铅射线防护器材厂 被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樱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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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 2018-12-30 |
2 | (2017)粤1972民初706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广州市樱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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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7-11-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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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113执恢154号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5-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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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昆明云铅射线防护器材厂诉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樱川净化科技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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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19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云铅射线防护器材厂 被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樱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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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1970号广州市樱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昆明云铅射线防护器材厂诉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樱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故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送达后的第18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院指定举证期限至庭审之日,你公司应在举证期限内及时提交证据。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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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
2 |
原告昆明云铅射线防护器材厂诉被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樱川净化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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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19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云铅射线防护器材厂 被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樱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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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1970号广州市樱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云铅射线防护器材厂诉被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樱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3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昆钢医院供应室地板胶买卖合同(商品名称:蒙多橡胶地板),合同金额共236,2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履行完毕。2013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行限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里注明广州市樱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为该工程(昆钢医院供应室地板胶工程)的分包方,并告知原告开具发票邮寄给广州市樱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以领取货款。原告在2013年6月就把发票邮寄给广州市樱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樱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也未付款。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樱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所欠货款,两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诉请:一、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6,250元;二、判令两被告因违约的逾期付款利息(即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自2013年6月1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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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
3 |
17民初7061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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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06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海权 被告- 广州市樱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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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061号广州市樱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权诉被告广州市樱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70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海权撤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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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
4 |
(2017)粤1972民初7061号王海权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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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06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海权 被告- 广州市樱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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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061号广州市樱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权诉被告广州市樱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30天)、开庭传票、(2017)粤1972民初7061号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给给付原告施工劳务费539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3日14时30分在南楼五楼25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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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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