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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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珠香市监处字[2020]8-173号 |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为珠海市艾德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商事登记业务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时间提交2015、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为了解情况,我局遂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09年8月18日,依法应当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报告,但未能按规定提交2015、2016年年度报告,当事人发现问题后,于2018年10月15日登录珠海商事登记自助服务系统补提交了上述年度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年度报告信息及异常名录信息等证据证明。我局于2020年1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珠香市监告字[2020]8-173号《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向我局提出要求当天接受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报告。”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已有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商事主体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人民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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