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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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东莞市斯基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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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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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9-16 |
2 |
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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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512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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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3-25 |
3 |
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东某、东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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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6434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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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21 |
4 |
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智童服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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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财保663号 | - |
申请人-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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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1-04 |
5 |
深圳市万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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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88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万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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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09-30 |
6 |
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与广州叮当猫儿童服饰有限公司、李勇、刘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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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2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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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2-01 |
7 |
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东某、徐某、茂某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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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273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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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10-29 |
8 |
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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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94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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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09-30 |
9 |
茂名市王英发展有限公司、茂名市王英发展有限公司东莞虎门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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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8520号之二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王英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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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14 | 2020-11-27 |
10 |
(2019)粤1972执4222号之一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盈吉服饰有限公司、李贤松、谭德英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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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422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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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14 | 2019-12-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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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1972执异26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 被告- 被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顺印刷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东顺服装辅料加工厂 张宝青 范仙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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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2-06 |
2 | (2017)粤1972执异26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 被告- 被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顺印刷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东顺服装辅料加工厂 张宝青 范仙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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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2-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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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民初58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至被告东莞市斯基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孙双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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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斯基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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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58号之一东莞市斯基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17UMM7A)、孙双宝(公民身份号码为43051119870321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斯基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7945元及利息[利息以3379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的标准,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双宝应对第一判决项确定的被告东莞市斯基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双宝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可向被告东莞市斯基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6418元(原告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斯基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孙双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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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2 |
(2021)粤1972民初58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东莞市斯基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孙双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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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斯基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孙双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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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58号东莞市斯基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孙双宝(公民身份号码为43051119870321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斯基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孙双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及上诉须知。原告提交了送货单、对账单、付款协议书、保证书、付款凭证、送货单统计表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东莞市斯基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37945元及利息3253元(以3379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50%的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3253元,实际利息计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孙双宝对被告东莞市斯基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3日14时30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上一篇(2021)粤1972民初1336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梁颂玉)下一篇(2021)粤1972执3477号之一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周妹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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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3 |
(2019)粤1972执8161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公告(杭州百逸服饰有限公司、徐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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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81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百逸服饰有限公司 徐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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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8161号杭州百逸服饰有限公司、徐黎华: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百逸服饰有限公司、徐黎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2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粤1972民初1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连执行费(利息暂计)合计137029.27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被执行人亦需依据执行传票,于传票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到虎门人民法庭接收询问(需自行与案件经办人员约定具体时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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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4 |
(2019)粤1972民初133号判决公告(杭州百逸服饰有限公司、徐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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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百逸服饰有限公司 徐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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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33号杭州百逸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MA28XR2M4F)、徐黎华(公民身份号码为33012719781128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百逸服饰有限公司、徐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杭州百逸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2716元及利息(以货款1327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黎华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限被告徐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四、限被告徐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赔偿担保费损失2000元;五、驳回原告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97元(已由原告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杭州百逸服饰有限公司、徐黎华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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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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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5916号判决公告(东莞市盈吉服饰有限公司、谭德英、李贤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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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59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盈吉服饰有限公司 谭德英 李贤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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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5916号之一东莞市盈吉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贤松)、谭德英(公民身份号码为51222219731119XXXX)、李贤松(公民身份号码为51222219721009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盈吉服饰有限公司、谭德英、李贤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591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市盈吉服饰有限公司、谭德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000元及利息(以101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贤松在3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东莞市盈吉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判项一确定的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东莞市盈吉服饰有限公司、谭德英、李贤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盈吉服饰有限公司、谭德英、李贤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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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6 |
(2018)粤1972民初5916号应诉公告(东莞市盈吉服饰有限公司、谭德英、李贤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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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59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盈吉服饰有限公司 谭德英 李贤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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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5916号东莞市盈吉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贤松)、谭德英(公民身份号码为51222219731119XXXX)、李贤松(公民身份号码为51222219721009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盈吉服饰有限公司、谭德英、李贤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5916号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上诉须知、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告知(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开庭传票(2018.11.29)、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当事人的陈述、送货单、还款协议书、对账函、车辆抵押合同、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周晓博身份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章程等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东莞市盈吉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01000元及利息33.67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自2018年5月1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3日);2.谭德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李贤松对上述债务承担出资本息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9时15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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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
7 |
(2017)粤1972执异266号送达执行裁定书(东莞市东顺印刷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东顺服装辅料加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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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异26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 当事人-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被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顺印刷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东顺服装辅料加工厂 张宝青 范仙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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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异266号东莞市东顺印刷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东顺服装辅料加工厂:本院受理异议人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东顺印刷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东顺服装辅料加工厂、张宝青、范仙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执异2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东莞市胜龙织唛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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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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