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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马

    安庆金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稼先路
    • 简介:-
    • 法律诉讼 3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3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陈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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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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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颜友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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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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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颜友高、杨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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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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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陈桂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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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陈桂娥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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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陈桂娥与黄全民、安庆金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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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陈桂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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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安庆金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科林人造板有限公司等与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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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安庆金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科林人造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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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陈桂娥与黄全民、安庆金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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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陈桂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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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安庆金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再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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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资源)

    当事人-安庆金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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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安庆金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再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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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资源)

    当事人-安庆金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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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安庆金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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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原告-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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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颜友高、杨云、安庆金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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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803民初26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被告- 颜友高 安庆金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杨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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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803民初2631号颜友高、杨云、安庆金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颜友高、杨云、安庆金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颜友高、杨云立即偿还贷款本金436188.02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21年6月3日拖欠利息为28261.52元、罚息为2311.98元;自2021年6月4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2、判令被告颜友高、杨云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9335元;3、被告安庆金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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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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