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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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刘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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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80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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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1-02-05 |
2 |
江西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潘红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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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民初500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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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19-08-07 | 2019-08-13 |
3 |
刘桃英、徐小红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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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刘桃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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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江西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刘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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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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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江西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潘红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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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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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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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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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80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被告- 刘春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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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2民初8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春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江西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800元;二、被告刘春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服务费、违约金84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4元(原告江西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刘春英负担13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赵明华、书记员王瑜。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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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2 |
原告江西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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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80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被告- 刘春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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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英: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赵明华、书记员王瑜。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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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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