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长市监处〔2018〕480号 | 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当事人变更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上缴国库。 二、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限期补办;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上缴国库。 上述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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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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