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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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壹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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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185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城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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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6-28 |
2 |
广州市城壹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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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城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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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广州市城壹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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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城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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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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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231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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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31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城壹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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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312号之一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城壹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2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3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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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2 |
(2020)粤0305民初1289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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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28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城壹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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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2897号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市城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2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城壹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固定管理费21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1620元;第二部分以21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城壹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浮动管理费1893.3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83.6元。第二部分以1893.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城壹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2.32元,保全费217.12元,合计679.44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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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3 |
(2020)粤0305民初1289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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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289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城壹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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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2897号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城壹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289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查、冻、扣通知书和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至5月、7月至12月的固定管理费用2312.66元,逾期支付固定管理费违约金(暂计)2000元(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金额的3‰标准计算),浮动管理费用14400元及逾期支付浮动管理费违约金(暂计)1000元(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金额的3‰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2月1日9时30分在第112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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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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