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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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扬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桂云、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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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723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扬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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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31 |
2 |
(2020)粤0112执异206号广州扬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公司)与陈桂云、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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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异2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欧阳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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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1-16 |
3 |
广州扬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陈桂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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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89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扬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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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3-05 | 2020-07-10 |
4 |
广州扬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金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苏剑波、刘海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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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执57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扬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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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19-10-11 |
5 |
广州扬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普通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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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57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扬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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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17-08-25 | 2017-09-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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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2执异206号广州扬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桂云、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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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异2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扬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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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执异206号陈桂云、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广州扬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桂云、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112执7236号]过程中,案外人欧阳丽娟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欧阳丽娟的异议请求:解除对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岛大通路春晓街91号101房、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岛大通路春晓街1-99号75车位、广州市从化市街口街河滨南路123号402房的查封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112执异2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欧阳丽娟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提起诉讼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536438862020-11-1018:03:18:563(2020)粤0112执异206号广州扬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桂云、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送达,公告,依法,丽娟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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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2 |
(2019)粤0112民初8959号原告广州扬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陈桂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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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89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扬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陈桂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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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8959号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陈桂云: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扬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陈桂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8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扬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36500.80元。二、被告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扬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截止2019年7月24日为2235441.46元;自2019年7月25日起则以880.43吨为基数按每天每吨2元计算至付清款项时止。三、被告陈桂云对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扬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531800892020-03-0914:15:47:773(2019)粤0112民初8959号原告广州扬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陈桂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被告,公告,广州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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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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