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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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地税稽罚[2018]1号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1、2013年度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285361.52元,在“主营业务成本-仓储成本”中列支业务招待费34620.30元,两项合计319981.82元,另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31800元。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支出已做纳税调整238661.20元,其余未做纳税调整。2、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在与被投资企业“乐东鲜知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100%)的资金往来中,未按规定结算资金占用应收利息,未按规定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特别纳税调整。上述资金往来,根据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应计利息,2013年应结息调增4832.87元,2014年应结息调增70981.91元,2015年应结息调增74462.47元,共计应增加纳税调整额150277.25元。以上对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追缴企业所得税37569.32元,对2013年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追缴企业所得税7950元于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12月5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2013年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所追缴的企业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3,97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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