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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卢泰商贸

    昆明市卢泰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路57号华尔贝大厦27层B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昆明市卢泰商贸有限公司、云南金飒管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云0102财保46号 -

    申请人-昆明市卢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1-01-12 2021-03-11
    2

    昆明市卢泰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涌鑫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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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4执34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昆明市卢泰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涌鑫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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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020-12-14 2020-12-18
    3

    昆明市卢泰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涌鑫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14民初343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市卢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020-07-07 2020-07-24
    4

    昆明市卢泰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嵩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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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3民初59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市卢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0-04-28 2020-06-05
    5

    嵩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市卢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云01民辖终238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嵩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22 2019-05-1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云0103民初59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市卢泰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嵩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8)云0103民初5901号原告昆明市卢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嵩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蒙自君悦天下酒店,向原告购买PVC、给排水管等建筑材料,原告自2014年9月12日开始向被告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供货。因被告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嵩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于是供货合同由嵩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供货到自君悦天下酒店现场,运费由原告承担。原告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4月21日按合同约定向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装修的蒙自君悦天下酒店提供建筑材料,被告嵩明金利马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之后并没有按约定现款现货支付货款。拖欠原告大量货款。供货结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尾款。2016年1月19日,原、被告对货款进行了最后的结算。于2016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结算。经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1604.37元。未包括退货部分。被告于2016年4月8日退货,金额为50200元。减去被告退货的金额50200元,被告尚欠货款金额为311404元。结算确认原告从2016年7月份起按每月1.5%的月利率收取利息。截止起诉之日,按23个月计算,利息为107434元。本息合计为418838元,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尚欠的货款,也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货款本金311404元及利息107434元(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23个月);2、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311404元本金和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9:30分在本院龙泉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联系电话:15721898202)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9-06-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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