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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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贵兰、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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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374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向贵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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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30 |
2 |
付海华、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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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375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付海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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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30 |
3 |
刘贤淑、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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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374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刘贤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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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30 |
4 |
余良敏、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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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3742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余良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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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30 |
5 |
萧木娇、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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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374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萧木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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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30 |
6 |
李某妹与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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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488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李某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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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3-02 |
7 |
欧凤清与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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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608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欧凤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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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6-17 |
8 |
李某妹与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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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李某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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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欧凤清与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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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欧凤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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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余良敏、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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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余良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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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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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514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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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42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谭晓刚 被告- 西藏贰加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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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1427号之一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藏贰加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谭晓刚与被告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藏贰加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51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晓刚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晓刚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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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2 |
(2020)粤0304民初548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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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488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陈艳云 当事人- 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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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稿纸)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4883号之一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艳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4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艳云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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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3 |
(2020)粤0304民初548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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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4883号之一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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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4883号之一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艳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4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艳云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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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4 |
(2021)粤0304执374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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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374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萧木娇 被告- 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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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3747号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萧木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20】158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37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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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5 |
(2021)粤0304执374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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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374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向贵兰 被告- 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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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3748号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贵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20】158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37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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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6 |
(2021)粤0304执374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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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374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余良敏 被告- 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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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3742号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余良敏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20】157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37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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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7 |
(2021)粤0304执375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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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375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付海华 被告- 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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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3752号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付海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20】158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37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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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8 |
(2021)粤0304执374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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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374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贤淑 被告- 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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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3749号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贤淑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20】158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37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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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9 |
(2020)粤0304民初5608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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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608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欧凤清 被告- 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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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6083号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欧凤清诉被告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6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欧凤清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欧凤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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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10 |
(2020)粤0304民初54883-548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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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4883-5488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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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4883-54884号深圳市好景湘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艳云、李秀妹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二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16:30分,开庭地点为第三十审判庭,请你方在开庭时间前15分钟到我院第三十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Ο二Ο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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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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