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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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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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82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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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27 |
2 |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元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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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82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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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8-30 |
3 |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姚治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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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82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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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8-26 |
4 |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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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82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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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8-26 |
5 |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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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82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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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8-26 |
6 |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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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82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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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8-26 |
7 |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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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79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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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8-27 |
8 |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恒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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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79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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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8-27 |
9 |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况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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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80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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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8-27 |
10 |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贺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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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80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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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8-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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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卢升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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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G65 | 2020-11-19 |
2 | (2020)渝0108民初130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凯方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刘达平 王洪光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 李世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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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G08 | 2020-09-06 |
3 | (2020)渝0108民初131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竞越物资有限公司 陈六春 王锡海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 李世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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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G08 | 2020-09-06 |
4 | (2020)渝0108民初122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嘉艾臣商贸有限公司 陈六春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 李世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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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G105 | 2020-09-03 |
5 | (2020)渝0108民初1220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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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G71 | 2020-09-03 |
6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贤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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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G65G68中缝 | 2020-08-09 |
7 | (2020)渝0112民初113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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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G113G116中缝 | 2020-07-09 |
8 | (2020)渝0112民初155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倪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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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G42 | 2020-06-14 |
9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周礼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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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G20 | 2020-05-24 |
10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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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G20 | 2020-05-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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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12民初80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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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80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捷立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达平 王洪光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成惠 孙成均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黄太兵 曾宪琳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世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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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2民初8012号刘达平:本院受理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重庆捷立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达平、王洪光、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成惠、孙成均、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太兵、曾宪琳、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如下: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32,219.04元(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借款期内利息标准,即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金额为29,333.33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0.05%/日计算,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金额为660,000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333.33元;判决被告二至被告十五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全部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执行费等)。(以上暂定总金额为1,132,885.7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联系电话:023-67177525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2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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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2 |
(2019)渝0112民初79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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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79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巨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达平 王洪光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成惠 孙成均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黄太兵 曾宪琳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世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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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2民初7979号刘达平:本院受理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重庆巨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达平、王洪光、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成惠、孙成均、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太兵、曾宪琳、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如下: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30,684.74元(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借款期内利息标准,即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金额为26,222.22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0.05%/日计算,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金额为59,000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333.33;判决被告二至被告十三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全部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以上暂定总金额为1,121,240.2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8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联系电话:023-67177525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2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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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3 |
(2019)渝0112民初80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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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80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捷立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达平 王洪光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成惠 孙成均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黄太兵 曾宪琳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世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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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2民初8012号刘达平:本院受理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重庆捷立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达平、王洪光、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成惠、孙成均、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太兵、曾宪琳、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如下: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32,219.04元(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借款期内利息标准,即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金额为29,333.33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0.05%/日计算,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金额为660,000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333.33元;判决被告二至被告十五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全部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执行费等)。(以上暂定总金额为1,132,885.7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19日上午9:1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联系电话:(023)67177525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17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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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4 |
(2019)渝0112民初79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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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79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巨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达平 王洪光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成惠 孙成均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黄太兵 曾宪琳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世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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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2民初7979号刘达平:本院受理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重庆巨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达平、王洪光、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成惠、孙成均、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太兵、曾宪琳、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如下: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30,684.74元(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借款期内利息标准,即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金额为26,222.22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0.05%/日计算,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金额为59,000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333.33五、判决被告二至被告十三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全部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以上暂定总金额为1,121,240.2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联系电话:(023)67177525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17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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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5 |
(2018)渝0112民初191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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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919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骊魁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程恩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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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9194号重庆骊魁食品有限公司、程恩国:本院受理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重庆骊魁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程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70833.34元(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自2016.10.20起至2017.8.16止)。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8.17起计算至被告一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8.31金额为249205.48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以上暂定总金额为1430038.8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24日14: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案件承办人:杨杰联系电话:(023)6717752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24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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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
6 |
(2018)渝0112民初191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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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919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万州区永可全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张明 明方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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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9195号重庆市万州区永可全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明:本院受理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重庆市万州区永可全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明、明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69180.56元(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自2016.10.19起至2017.8.8止)。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8.9起计算至被告一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8.31金额为254465.75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五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以上暂定总金额为1433646.3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24日09:2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案件承办人:杨杰联系电话:(023)6717752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24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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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
7 |
(2018)渝0112民初191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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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9197号 | -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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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9197号重庆灏太通铭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明:本院受理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重庆灏太通铭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明、明方成、李世维民间借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72722.23元(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自2016.11.2起至2017.9.6止)。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9.7起计算至被告一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8.31金额为235397.26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五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以上暂定为1182722.2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24日0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案件承办人:杨杰联系电话:(023)6717752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24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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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
8 |
(2018)渝0112民初191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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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91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渔船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张明 明方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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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9192号重庆渔船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明:本院受理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重庆渔船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明、明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72958.34元(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自2016.11.1起至2017.9.7止)。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9.8起计算至被告一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8.31金额为234739.73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五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暂定为1417698.0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24日0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案件承办人:杨杰联系电话:(023)6717752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24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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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
9 |
(2017)渝0112民初197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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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97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明方成 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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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9792号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明方成: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明方成、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9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71069.45元;二、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付清时止);三、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时止,以不超过10000元为限);四、被告明方成对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确认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1195069.45元的破产债权【借款本金1000000元、借款期内利息71069.45元、逾期利息(截止至2018年1月9日)93000元、违约金(截止至2018年1月9日)31000元】;六、驳回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10元,由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明方成负担15660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一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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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
10 |
(2017)渝0112民初198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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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98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明方成 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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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9821号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明方成、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世维: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明方成、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决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2、判决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的借款期间未还利息71069.45元;3、判决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原告计付从2017年7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止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11日为31000元;4、判决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5、判决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已付律师代理费9200元;6、判决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明方成、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第一项至第五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八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04月1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19821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赵金阁联系电话:6718805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08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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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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