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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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任丘市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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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82执31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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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7-28 |
2 |
张洪柱、张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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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民终100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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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13 |
3 |
王秋菊、张洪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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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民终10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许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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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27 |
4 |
张美琪、洪丽华、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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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82执167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当事人-张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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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3-18 |
5 |
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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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82执1777号 | - |
当事人-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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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1 |
6 |
范书党与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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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29民初2000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范书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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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09-29 |
7 |
张洪柱、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其他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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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民终360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洪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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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09-29 |
8 |
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与张美琪、洪丽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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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82民初4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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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9-02 |
9 |
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与任丘市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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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82民初53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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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6-01 |
10 |
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洪柱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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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82执464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当事人-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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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1-04-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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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982民初441号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诉洪丽华等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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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82民初4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被告- 张美琪 洪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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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琪、洪丽华:本院受理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美琪、洪丽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98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张美琪、洪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合同款276783.34元,支付违约金130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8元,由被告张美琪、洪丽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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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2 |
(2020)冀0982民初535号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诉任丘市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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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82民初53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被告- 任丘市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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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丘市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签订的两份《房屋、厂房、场地租赁合同》,并责令被告清退租赁的原告房屋、厂房、场地;2、被告立即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租赁原告房屋、厂房、场地的租金、采暖费等444730元。被告超期占用原告房屋、厂房、场地,按每日3706元(相当于原日租金的3倍)承担违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25日9时在任丘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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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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