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南通嘉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13民初20388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南通嘉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3-29 |
2 |
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91执31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25 |
3 |
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91执31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25 |
4 |
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91执31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25 |
5 |
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91执31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25 |
6 |
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91执32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25 |
7 |
上海嘉勋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13执180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嘉勋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08-04 |
8 |
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红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91民初2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
...
展开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10-22 |
9 |
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与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13民初72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07-02 |
10 |
樱皇(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13民初68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樱皇(上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9-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0)浙0291执320号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5 | 详情 |
2 | (2020)浙0291执319号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5 | 详情 |
3 | (2020)浙0291执317号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5 | 详情 |
4 | (2020)浙0291执315号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5 | 详情 |
5 | (2020)浙0291执314号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5 | 详情 |
6 | (2020)浙0291执313号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5 | 详情 |
7 | (2020)沪0113执1803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3 | 详情 |
8 | (2019)沪0113执3500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8 | 详情 |
9 | (2018)沪0113执4965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浙0291民初533号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91民初53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E3Y9R)、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316807716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损失145000元,支付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逾期付款损失,并支付诉讼费损失1800元、律师费损失6000元;二、被告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计1683元,由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案件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21-08-05 |
2 |
(2020)浙0291民初3808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91民初380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大合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红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红糖公司 糖住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上海红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红糖公司)、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糖住公司):本院受理宁波大合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合成公司)与红糖公司、糖住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91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红糖公司支付原告大合成公司定作款42182元,并赔偿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糖住公司对被告红糖公司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计427.5元,由被告红糖公司、糖住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元,由被告红糖公司、糖住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大合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03-16 |
3 |
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宁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91民初79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宁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91民初797号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宁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电费40962.2元、物业综合服务费205385.7元以及以物业综合服务费为本金截至2019年12月31日应支付违约金33806.48元;被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宁波宁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请求判令被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车位管理费7200元以及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1248.48元,被告宁波宁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费用暂合计为288602.8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06-13 |
4 |
原告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红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91民初2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红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91民初277号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91310107MA1G0E3Y9R):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红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判令被告两被告支付合同款计人民币428063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6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04-02 |
5 |
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91民初131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91民初1311号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E3Y9R):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91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上海红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受让合同权利义务]于2017年2月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8日解除;二、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水桥路嘉苑广场2期5#1-1、1-7、2、3、4、5楼整层以及6#3、4、5楼整层(清水桥路383弄22、26号1-1,2-1;清水桥路383弄40号1-7,2-2;清水桥路383弄22号3-1;清水桥路383弄22号4-1;清水桥路383弄22号5-1;清水桥路383弄20号3-1;清水桥路383弄20号4-1;清水桥路383弄20号5-1)的租赁房屋恢复至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的原状;三、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占有使用费)3798563.36元,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并支付以3798563.3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合计不超过639569元);四、驳回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6140元,由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952元,由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11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9-12-11 |
6 |
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91民初12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91民初1291号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E3Y9R):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91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上海红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6日解除;二、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水桥路383弄36号1-5(嘉苑广场2期5#1-5)的租赁房屋恢复至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的原状;三、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占有使用费)157171.98元,并支付违约金47151.6元,合计204323.58元;四、驳回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290元,由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25元,由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9-12-10 |
7 |
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91民初128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91民初1289号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E3Y9R):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9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上海红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6日解除;二、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水桥路383弄32号1-4(嘉苑广场2期5#1-4)的租赁房屋恢复至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的原状;三、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占有使用费)157171.98元,并支付违约金47151.6元,合计204323.58元;四、驳回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290元,由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25元,由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9-12-10 |
8 |
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91民初129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91民初1292号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E3Y9R):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91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上海红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6日解除;二、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水桥路383弄28号1-2(嘉苑广场2期5#1-2)的租赁房屋恢复至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的原状;三、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占有使用费)157171.98元,并支付违约金47151.6元,合计204323.58元;四、驳回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290元,由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25元,由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9-12-10 |
9 |
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91民初127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91民初1278号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E3Y9R):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91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上海红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8日解除;二、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水桥路383弄38号1-6(嘉苑广场2期5#1-6)的租赁房屋恢复至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的原状;三、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占有使用费)129512.92元,并支付违约金38853.88元,合计168366.8元;四、驳回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747元,由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80元,由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9-12-10 |
10 |
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91民初12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91民初1290号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E3Y9R):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9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上海红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6日解除;二、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水桥路383弄30号1-3(嘉苑广场2期5#1-3)的租赁房屋恢复至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的原状;三、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占有使用费)157171.98元,并支付违约金47151.6元,合计204323.58元;四、驳回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290元,由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25元,由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9-12-10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