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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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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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77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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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6-12-16 | 2016-12-22 |
2 |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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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7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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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6-10-31 | 2016-11-16 |
3 |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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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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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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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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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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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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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74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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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127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南北N7ERP管理系统V7.0软件销售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66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自款项支付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剑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郭宏伟、俞跃胜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22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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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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