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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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郫县众悦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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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执恢3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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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7-22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樊立民、张琴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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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03执2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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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6-29 |
3 |
深圳市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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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03执保274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深圳市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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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29 |
4 |
深圳市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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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03财保12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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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6-26 |
5 |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分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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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27民终1615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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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22 |
6 |
谢方忠与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钢结构安装工程分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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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2民初77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谢方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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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6-24 |
7 |
鲜某、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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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25民初2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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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5-24 |
8 |
四川省海西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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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民终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四川省海西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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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5-26 |
9 |
成都孙氏翰林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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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3民初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孙氏翰林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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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3-16 |
10 |
德阳市大禹粮油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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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民终1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德阳市大禹粮油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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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3-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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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民初41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被告- 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 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 成都赢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赢龙投资有限公司 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川洋洋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黄斌 江秉金 川省海西软件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熊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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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18 | 2020-04-28 |
2 | (2020)川0124民初537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汪毅 被告- 段华中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郫县众悦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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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G72 | 2020-04-19 |
3 | (2017)川0124民初52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郫县众悦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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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 郫县人民法院 | - | 2017-12-25 |
4 | (2017)川0124民初616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被告- 四川省东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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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 郫县人民法院 | - | 2017-12-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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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民初416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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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41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起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被告- 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 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 成都赢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赢龙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洋洋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黄斌 江秉金 四川海西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熊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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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赢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赢龙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洋洋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黄斌、江秉金、四川海西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熊小华:本院受理的(2019)川01民初4165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起诉被告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赢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赢龙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洋洋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黄斌、江秉金、四川海西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熊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洋洋百货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亿元及相应利息4710101.38元以及前述借款本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9年6月29日止的罚息、复利41631739.58元,前述三项合计376341840.96元,罚息、复利实际应按照前述标准计付至结清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被告洋洋百货公司、洋洋饭店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1号、面积为16307.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土证号:成国用(2015)第11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被告洋洋百货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对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依法判令被告洋洋饭店公司、赢龙房地产公司、赢龙投资公司、建设发展公司、四川洋洋公司、黄斌、江秉金、海西软件公司、熊小华对被告洋洋百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依法判令由各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11月20日上午九时十五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区)第三法庭(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2号附2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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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2 |
(2019)川0107执485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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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4856号 | - |
当事人-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牛区俊辉建筑机械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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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金牛区俊辉建筑机械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485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1909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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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3 |
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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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财保1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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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本院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金额40万元(财产线索:1、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德阳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510**************017;2、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成都银行蜀能支行账户,账号:100**********146)。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不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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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
4 |
(2018)川0124民初888号原告仁寿兴世发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鲜明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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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88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仁寿兴世发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鲜明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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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4民初888号原告仁寿兴世发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鲜明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第二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仁寿兴世发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押金60万元”变更为“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仁寿兴世发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押金6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约12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9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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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9 |
5 |
(2018)川0124民初494号原告段华中与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第三人四川华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鲜明均、张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追加当事人申请书、追加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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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49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段华中 当事人- 四川华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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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4民初494号原告段华中与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第三人四川华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鲜明均、张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段华中向本院申请追加四川省东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守万、段中友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当事人申请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7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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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9 |
6 |
(2018)川0124民初494号原告段华中与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第三人四川华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鲜明均、张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追加申请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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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49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段华中 当事人- 四川华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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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4民初494号原告段华中与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第三人四川华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鲜明均、张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1000000元保证金;2、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施工劳务费4820160.54元;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以5820160.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全款之日止;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申请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6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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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
7 |
(2018)川0124民初888号原告仁寿兴世发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鲜明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追加申请书、追加当事人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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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88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仁寿兴世发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鲜明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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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4民初888号原告仁寿兴世发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鲜明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合同;2、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押金6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申请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6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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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
8 |
(2017)川0124民初5247号原告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郫县众悦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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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52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郫县众悦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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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24民初5247号原告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郫县众悦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郫县众悦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94620元,并从2017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本案受理费1239元,保全费1060元,由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郫县众悦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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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
9 |
本院受理的(2017)川0124民初6165号原告董国生与被告向守万、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东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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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616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董国生 被告- 向守万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东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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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24民初6165号原告董国生与被告向守万、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东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省东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被告向守万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合同欠款601970元(大写:陆拾万壹仟玖佰柒拾圆整)及逾期利息4727.97元(计算时间:从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起诉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共计606697.97元(大写:陆拾万零陆仟陆佰玖拾柒圆玖角柒分),剩余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时止;2、判令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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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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