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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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冬梅与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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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73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冬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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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1-01 |
2 |
王莹圆媛、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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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67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莹圆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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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22 |
3 |
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辛智强保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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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3民辖终2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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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9 | 2020-08-07 |
4 |
廖兴池、唐葵英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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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96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浩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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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25 | 2020-06-22 |
5 |
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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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民初9812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辛智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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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16 | 2019-09-02 |
6 |
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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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民初981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人-辛智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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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16 | 2019-08-15 |
7 |
辛智强与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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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民初9812号之一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辛智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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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15 | 2019-09-04 |
8 |
韩玉香、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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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3642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申请人-韩玉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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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8-13 | 2019-12-30 |
9 |
王莹圆媛、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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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2004号 | - |
申请人-王莹圆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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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5-29 | 2019-12-28 |
10 |
辛智强与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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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民初981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人-辛智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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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21 | 2019-09-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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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2660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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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2235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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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235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莹圆媛 当事人- 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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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2350号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莹圆媛与被告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的范围为:原告认购的深圳国信基金的本金金额:1000000元、该基金产生的剩余未分配收益:45023.42元,以及原告因本金收益未能得到正常偿付而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损失;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因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截至起诉之日起暂计律师费40000元。(以上合计金额为1085023.42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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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4 |
2 |
(2021)粤03执26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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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660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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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660号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韩玉香与你(单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415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6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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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3 |
(2021)粤03执26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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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660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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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660号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韩玉香与你(单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415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6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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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4 |
(2020)粤0304民初279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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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7954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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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7954号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告洪国兴与被告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27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20万元及投资收益(按年利率8.5%,从2018年8月10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1000元;三、被告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四、被告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700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5430.46元、保全费1896.82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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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5 |
(2020)粤0304民初279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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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7954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洪国兴 被告- 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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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7954号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告洪国兴与被告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27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20万元及投资收益(按年利率8.5%,从2018年8月10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1000元;三、被告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四、被告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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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6 |
(2020)粤0305民初2073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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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73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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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736号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冬梅诉被告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073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独任制)、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8日10时30分在沙河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九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0月9日发布。联系人:张斯宜、叶宛蓉联系电话:0755-8670252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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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7 |
(2020)粤03民终2962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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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96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廖兴池 东莞市浩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唐葵英 被上诉人- 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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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3民终2962号廖兴池、唐葵英、东莞市浩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廖兴池、唐葵英、东莞市浩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9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雁波、温荫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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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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