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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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黄市监处字[2020]45号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埔市监综三处字〔2020〕第14号当事人:创芯国际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创芯国际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3499752B营业场所: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11号C3栋601室法定代表人:王哲君2020年5月18日,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要求,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三层无纺布口罩(生产日期:2020.5.18;型号规格:(18±1)cm*(9.5±0.5)cm/平面口罩(挂耳式))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0年5月28日出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J001894)。我局执法人员接案件线索材料后,于2020年6月17日到现场调查,现场发现涉案批次的一次性三层无纺布口罩(生产日期:2020.5.18;型号规格:(18±1)cm*(9.5±0.5)cm/平面口罩(挂耳式))450个,经局领导批准,对涉案产品进行强制措施(查封),并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签收不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J001894),在法定期限内主动提出无异议,并且未申请复检。该涉案口罩批次生产数量为500个,单价1.1元/个,产品货值为550元,实际销售0台,无实际违法所得。上述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2020年7月1日,我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综三处告字【2020】第1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予以一般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质量不合格一次性三层无纺布口罩;2、没收涉案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三层无纺布口罩(生产日期:2020.5.18;型号规格:(18±1)cm*(9.5±0.5)cm/平面口罩(挂耳式))450个;3、处罚款捌佰贰拾伍元整(¥825.00)。你公司应当自收到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州市非税收入交款通知书》所列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82378878,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85590146;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7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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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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