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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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众诚鑫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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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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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诚鑫科技有限公司、林书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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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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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众诚鑫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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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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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众诚鑫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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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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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诚鑫科技有限公司、林书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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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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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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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11160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30 | 详情 |
2 | (2020)粤0106执26292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3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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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执26292号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诚鑫科技有限公司、林书金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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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执262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书金 深圳市众诚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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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执26292号林书金、深圳市众诚鑫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诚鑫科技有限公司、林书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鉴于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106执26292号执行决定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将你(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本院报告一年内财产状况以及限制高消费行为,该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决定书。 特此公告。539980892021-07-2216:28:17:565联系人:吴心如、陆广阳(2020)粤0106执26292号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诚鑫科技有限公司、林书金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林书金、深圳市众诚鑫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联系人:吴心如、陆广阳电话:8300626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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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2 |
(2019)粤0106民初33845号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诚鑫科技有限公司、林书金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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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38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众诚鑫科技有限公司 林书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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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3845号深圳市众诚鑫科技有限公司、林书金:本院受理原告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众诚鑫科技有限公司、林书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33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深圳市众诚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4098.2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44098.29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深圳市众诚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被告林书金对上述被告深圳市众诚鑫科技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深圳市众诚鑫科技有限公司、林书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0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众诚鑫科技有限公司、林书金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4667632020-08-0615:40:38:589联系人:梁惠妹、李煜(2019)粤0106民初33845号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诚鑫科技有限公司、林书金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深圳市众诚鑫科技有限公司、林书金: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联系人:梁惠妹、李煜电话:830085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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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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