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地税稽一罚[2016]6号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2009年至2013年期间,用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给外聘项目负责人咨询津贴费共计19124377.65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099元,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2013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贷方余额10390734.31元,对应科目为“营业成本”,应付对象为各有关单位在该中心申请设立的咨询部,咨询部因故撤销,应付的款项已支付,剩余款项已无需支付。未按规定调整增加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追缴企业所得税2597683.58元、个人所得税4816166.58元、滞纳金262366.04元。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408083.2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298841.7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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