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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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静华、李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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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黄静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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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魏学田、史正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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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魏学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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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邓书怀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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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邓书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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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冯西迎、闫一鸣、闫学武、黄棉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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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黄棉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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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王军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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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王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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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陈沛、陈文山等与高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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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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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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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原告-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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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方青华与邓广林、方玉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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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方青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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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张明训与王保遵、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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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明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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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张银与秦新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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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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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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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04民初16709号原告张莲珍、陈三桃、郭俊娟、郭俊朋、郭豪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越秀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越秀支公司)、齐平敏、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岳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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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670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陈三桃 张莲珍 郭俊朋 郭豪 郭俊娟 被告-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越秀支公司 齐平敏 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岳阳全顺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 王海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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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岳阳全顺运输有限公司、齐平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莲珍、陈三桃、郭俊娟、郭俊朋、郭豪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越秀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越秀支公司)、齐平敏、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岳阳全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新野支公司)、王海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7)粤0104民初167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永安保险越秀支公司和被告人保新野支公司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出上诉。被告永安保险越秀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我方认为原审法院第一项判决有异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判决被告永安保险越秀支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告人保新野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依法改判被告人保新野支公司承担502008.3元的赔偿责任。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被告永安保险越秀支公司及人保新野支公司提交的上诉状。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经办人:钟尉函联系电话:020-83009209、020-83009243524106352018-12-2016:43:08:18(2017)粤0104民初16709号原告张莲珍、陈三桃、郭俊娟、郭俊朋、郭豪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越秀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越秀支公司)、齐平敏、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岳阳全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新野支公司)、王海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支公司,保险,新野,永安,被告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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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2 |
(2017)粤0104民初16709号原告张莲珍、陈三桃、郭俊娟、郭俊朋、郭豪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越秀支公司、齐平敏、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岳阳全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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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670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陈三桃 张莲珍 郭俊朋 郭豪 郭俊娟 被告-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越秀支公司 齐平敏 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岳阳全顺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 王海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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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04民初16709号岳阳全顺运输有限公司、齐平敏:原告张莲珍、陈三桃、郭俊娟、郭俊朋、郭豪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越秀支公司、齐平敏、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岳阳全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王海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04民初167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越秀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张莲珍、陈三桃、郭俊娟、郭俊朋、郭豪赔付3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张莲珍、陈三桃、郭俊娟、郭俊朋、郭豪赔付342007.84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张莲珍、陈三桃、郭俊娟、郭俊朋、郭豪赔付11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张莲珍、陈三桃、郭俊娟、郭俊朋、郭豪赔付493209.96元。三、驳回原告张莲珍、陈三桃、郭俊娟、郭俊朋、郭豪其他诉讼请求。现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经办人:钟尉函、张钊联系电话:020-83009209、020-83009243523698562018-11-2215:55:58:0(2017)粤0104民初16709号原告张莲珍、陈三桃、郭俊娟、郭俊朋、郭豪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越秀支公司、齐平敏、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岳阳全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王海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告,判决,法律,日内,审理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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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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