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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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时代国森建材有限公司与范白姣、广州市浩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鸿鹄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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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3108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时代国森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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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8-11 |
| 2 |
广州市浩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同振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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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5民初6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市浩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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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1-18 | 2019-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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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浩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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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执34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浩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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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6-12 | 2018-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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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浩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2016民终15598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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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559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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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06 | 2016-12-06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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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112民初12362号原告广州市浩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晓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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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236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浩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周晓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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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2362号周晓龙: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浩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晓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泵车租金款9369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1.5倍LPR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利息暂计4223.27元);上述本息共计97913.27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保全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9: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经办人:王桂江020-83009918书记员:龙焰桦020-83009908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539834962021-07-0617:29:39:694(2021)粤0112民初12362号原告广州市浩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晓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请求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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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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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376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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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37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时代国森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鸿鹄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范白姣 广州市浩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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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时代国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市浩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范白姣、广州鸿鹄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310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3108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州鸿鹄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136.25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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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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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8104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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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810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时代国森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鸿鹄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范白姣 广州市浩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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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时代国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市浩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范白姣、广州鸿鹄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31081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8104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鸿鹄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136.25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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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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