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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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春水、柳雅灵等与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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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03民初21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柳雅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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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5-06 |
2 |
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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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民辖终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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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21 | 2021-03-30 |
3 |
杨杰帝、曾倩莹与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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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03民初124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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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4-26 |
4 |
邓某、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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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03民初78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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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5-12 |
5 |
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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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1054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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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4-28 |
6 |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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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1171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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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4-28 |
7 |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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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终9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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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28 |
8 |
潘天龙与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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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887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潘天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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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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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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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初39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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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09-23 |
10 |
黄永进与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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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3589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黄永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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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1-04-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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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杨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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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39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杨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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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杨川: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03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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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杨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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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杨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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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杨川: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本院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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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3 |
[裁判文书]杨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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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3民初62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杨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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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杨川:本院受理的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03民初62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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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杨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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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杨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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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杨川: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时整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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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
5 |
[裁判文书]黄永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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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3民初86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黄永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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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吉: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03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永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代偿的银行贷款、利息、复息、罚息等合计805260.15元,及代偿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其中16961.2元的利息计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违约金计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十的利率计算;17284.39元的利息计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771014.56元的利息计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违约金计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十的利率计算);二、被告黄永吉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33元,由被告黄永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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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纪清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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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793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纪清林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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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纪清林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04-20纪清林: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纪清林、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03民初79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解除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纪清林于2013年12月7日就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城东组团华大片区324国道与城东街交汇处华大泰禾广场B地块1、S1号楼1328号商品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311190179);二、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被告纪清林购房款524817元;三、被告纪清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代垫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复息、罚息等共计240784.42元,违约金52481.7元;四、被告纪清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两张(面值共计524817元)退还给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五、驳回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048元,由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8元,纪清林负担89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年4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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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纪清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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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793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 被告- 纪清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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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清林: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纪清林、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03民初79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解除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纪清林于2013年12月7日就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城东组团华大片区324国道与城东街交汇处华大泰禾广场B地块1、S1号楼1328号商品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311190179);二、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被告纪清林购房款524817元;三、被告纪清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代垫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复息、罚息等共计240784.42元,违约金52481.7元;四、被告纪清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两张(面值共计524817元)退还给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五、驳回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048元,由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8元,纪清林负担89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年4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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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黄永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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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黄永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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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吉: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代被告清偿的银行贷款、利息、复息、罚息等合计805260.15元,支付自原告实际支付上述款项之日起到过关际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比率计算的代垫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9568.6元),并自原告发出还款通知之日的第八天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原告代垫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十的比率支付违约金(其中16961.2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7月21日起算,暂计至起诉之日,违约金为3036元;17284.39元自2017年11月21日起算,暂计至起诉之日,违约金为475元;771014.56元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第八日开始计算);二、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年4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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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
9 |
[裁判文书]潘德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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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657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潘德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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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潘德耀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04-11潘德耀: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德耀、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03民初65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解除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德耀于2013年12月6日就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城东组团华大片区324国道与城东街交汇处华大泰禾广场B地块8号楼606号商品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312060091);二、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被告潘德耀购房款944619元;三、被告潘德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代垫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复息、罚息等(截至2017年6月30日)共计52081.72元,违约金94461.9元;四、被告潘德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销售不动产发票两张(面值共计944619元)退还给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五、驳回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46元,由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19元,潘德耀负担13027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年4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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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 |
10 |
[裁判文书]潘德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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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657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潘德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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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德耀: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德耀、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03民初65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解除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德耀于2013年12月6日就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城东组团华大片区324国道与城东街交汇处华大泰禾广场B地块8号楼606号商品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312060091);二、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被告潘德耀购房款944619元;三、被告潘德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代垫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复息、罚息等(截至2017年6月30日)共计52081.72元,违约金94461.9元;四、被告潘德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销售不动产发票两张(面值共计944619元)退还给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五、驳回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46元,由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19元,潘德耀负担13027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年4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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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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