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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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200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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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200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北海道松下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锐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东容声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陈孟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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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北海道松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容声生活科技有限公司、陈孟达:本院受理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北海道松下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锐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容声生活科技有限公司、陈孟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22002号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孟达、宁波锐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海道松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容声生活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0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3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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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2 |
(2020)粤0307民初2200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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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2002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孟达 广东容声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锐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海道松下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权侵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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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陈孟达、广东容声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锐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海道松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商标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停止侵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2、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380000元人民币。3、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22002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11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彭玉龙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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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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