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长兴综执罚决字〔2019〕第00109号 | 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鉴于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成立,占用城市道路面积20.8平方米,根据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序号6之规定,该违法行为属情节一般,处2000-10000元罚款。考虑到当事人按照责令改正的要求立即搬运了堆放在人行道上的物品,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且系第一次违法,可以在2000-10000元的罚款幅度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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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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