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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纳体育

    绍兴市博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后墅南路79号白鹭金滩运动会馆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绍越(消)行罚决字〔2021〕0279号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后墅南路79号白鹭金滩运动会馆的绍兴市博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绍兴市博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57365,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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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6 详情
    2 绍越卫公罚【2021】186号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绍兴市博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绍越卫公罚〔2021〕186号被处罚人:绍兴市博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韩树岩。本机关经依法查明,本局经依法查明,绍兴市博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21年8月13日,绍兴市博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二、2021年7月14日,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罗某某、章某某、王某某、倪某某、黎某某共五人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后墅南路79号白鹭金滩运动会馆为顾客提供游泳相关服务。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上述行为一,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六千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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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5 详情
    3 绍越卫公罚【2020】54号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绍兴市博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绍越卫公罚〔2020〕54号被处罚人:绍兴市博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韩树岩。本局经依法查明:2020年6月24日,绍兴市博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诸钰烊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后墅南路79号白鹭金滩运动会馆为顾客提供服务。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以及《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公共场所管理部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及时改正的,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二○二○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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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2 详情
    4 绍越(消)行罚决字〔2020〕0081号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后墅南路79号白鹭金滩运动会馆的绍兴市博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遮挡消火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绍兴市博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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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7 详情
    5 绍越卫公罚〔2019〕141号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17日,当事人安排未获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陈某南和叶某2人在绍兴市越城区后墅南路79号白鹭金滩运动会馆游泳池内为顾客提供服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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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2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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