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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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顺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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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昆明顺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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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顺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山玉天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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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顺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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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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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23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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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23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顺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恒畅置业有限公司 云南鸿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胡必林 李华祥 云南鸿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恒畅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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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2327号李华祥、胡必林:本院受理原告昆明顺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华祥、胡必林、云南鸿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昆明恒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被告云南鸿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就(2021)云0102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02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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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2 |
(2021)云0102民初23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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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23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顺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李华祥 胡必林 昆明恒畅置业有限公司 云南鸿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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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2327号胡必林、李华祥:原告昆明顺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祥、胡必林、云南鸿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恒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云南鸿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顺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297,926.82元;二、驳回原告昆明顺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2元,由被告云南鸿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140元,由被告云南鸿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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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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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23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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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23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顺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鸿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李华祥 胡必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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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2327号李华祥、胡必林、云南鸿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顺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7926.82元,并以297926.82元为本金支付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7日止为26158.3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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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4 |
(2021)云0102民初23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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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23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顺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恒畅置业有限公司 云南鸿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李华祥 云南鸿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恒畅置业有限公司 胡必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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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2327号李华祥、胡必林:本院受理原告昆明顺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华祥、胡必林、云南鸿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昆明恒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付货款297926.82元,并以297926,82元为本金支付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7日止为26158.3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共计324085.2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5日9时3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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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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