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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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绿芯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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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55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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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15 |
2 |
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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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民初411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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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10-30 |
3 |
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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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执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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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2-25 |
4 |
深圳市绿芯光学有限公司与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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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270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绿芯光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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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6-10 | 2019-08-22 |
5 |
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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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执4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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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04 | 2020-02-25 |
6 |
深圳市北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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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500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北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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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4-17 | 2019-12-13 |
7 |
深圳市绿芯光学有限公司、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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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保3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绿芯光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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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1-15 | 2020-01-03 |
8 |
深圳市迎龙鑫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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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19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迎龙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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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9-29 00:00:00 | 2017-12-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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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绿芯光学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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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20 | 2019-03-0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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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皖02执4号 |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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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207民初1677号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文、查元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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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民初16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 查元 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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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7民初1677号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文、查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查文、被告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614954.17元,并支付利息5526416.85元,合计11141371.02元;二、被告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查文、被告查元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1141371.02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49元,由原告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3元,由被告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查文、被告查元负担8848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7民1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季玲玲联系电话:0553-5365009本公告于2021年10月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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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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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民初1678号优威派克(安徽)有限公司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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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民初167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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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7民初1678号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原告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器11#楼一至三层房屋腾空并交还原告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二、被告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5月31日至2018年11月29日期间租金11108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222174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22174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2217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22174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2217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以37029元/月的标准向原告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14日至本判决第一项的房屋实际腾空并返还原告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12元,由被告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负担23685元,原告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727元。原告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的2368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2368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7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汪庆电话:0553-8788418本公告于2021年9月2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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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3 |
(2021)皖0207民初1677号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文、查元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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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民初16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 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元 查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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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7民初1677号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文、查元:原告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文、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614954.17元,借款利息1643882.41元,逾期罚息3965971.65元(详见清单);2.被告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文、查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法官:季玲玲联系电话:0553-5365009本公告于2021年7月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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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4 |
(2021)皖0207民初1678号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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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民初167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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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7民初1678号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腾空位于江北集中区科技孵化器11#楼一至三层厂房;2.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1110870元,并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2021年2月20日贷款市场1年期LPR3.85%,支付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支付利息;3.判令被告按照租金双倍74058元/月支付房屋占用费,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腾空并返还厂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14日为1999566元。【以上两项金额暂计人民币3110436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承办人:汪庆联系方式:0553-8788418本公告于2021年6月3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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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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