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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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振利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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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7执3534号 | - |
申请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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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08 |
2 |
张军民与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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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行初492号 | - |
原告-张军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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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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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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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申48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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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17 |
4 |
金寨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云海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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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524民初342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金寨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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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9-11 |
5 |
金寨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云海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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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524民初342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金寨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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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9-11 |
6 |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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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71执异3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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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1-07-30 | 2021-08-31 |
7 |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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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71执异2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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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1-07-30 | 2021-08-31 |
8 |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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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71执异3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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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1-07-30 | 2021-08-31 |
9 |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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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71执异3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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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1-07-30 | 2021-08-31 |
10 |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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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71执异3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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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1-07-30 | 2021-08-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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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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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58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孙玲玲 深圳市思恩控股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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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35816号 孙玲玲、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思恩控股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玲玲、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思恩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581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786946.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4276.04元(以786946.53元人民币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64276.04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五对被告四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由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起诉金额暂计人民币851222.57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5月26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三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院联系人:张慧 电话:0755-84863163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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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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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58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孙玲玲 深圳市思恩控股有限公司 广西盛泽投资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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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35812号 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思恩控股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玲玲、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盛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思恩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581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2579537.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14864.74元(以2579537.06元人民币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314864.74元);2、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9日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六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陈骏翔 电话:0755-28923531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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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3 |
(2021)粤0307民初358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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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58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 广西盛泽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思恩控股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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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5813号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思恩控股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玲玲、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盛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思恩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581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289676.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810.29元(以289676.23元人民币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4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30810.29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9日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六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陈骏翔电话:0755-2892353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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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4 |
(2021)粤0307民初358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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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58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 广西盛泽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思恩控股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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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5812号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思恩控股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玲玲、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盛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思恩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581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2579537.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14864.74元(以2579537.06元人民币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314864.74元);2、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9日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六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陈骏翔电话:0755-2892353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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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5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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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58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孙玲玲 深圳市思恩控股有限公司 广西盛泽投资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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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35813号 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思恩控股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玲玲、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盛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思恩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581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289676.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810.29元(以289676.23元人民币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4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30810.29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9日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六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陈骏翔 电话:0755-28923531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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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6 |
(2020)粤0309民初7368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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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36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宏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辰晨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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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7368号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宏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辰晨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正在审理。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73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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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7 |
(2020)粤0309民初7368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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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36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辰晨建材有限公司 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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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7368号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宏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辰晨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正在审理。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73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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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8 |
(2020)粤0309民初73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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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36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辰晨建材有限公司 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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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7368号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宏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辰晨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736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清偿到期拒付的承兑汇票本金共计人民币500,000.00元及利息(按照支付票面总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0月01月23日计算至自四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止为5,981.25元,余下利息按照该利率计至四被告实际付清为止)。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以上费用暂合计为:人民币505,981.25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0日10时30分在大浪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仇晓婷电话:0755-2105027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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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9 |
(2020)粤0309民初73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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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36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宏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辰晨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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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7368号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宏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辰晨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736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清偿到期拒付的承兑汇票本金共计人民币500,000.00元及利息(按照支付票面总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0月01月23日计算至自四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止为5,981.25元,余下利息按照该利率计至四被告实际付清为止)。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以上费用暂合计为:人民币505,981.25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0日10时30分在大浪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仇晓婷电话:0755-2105027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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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10 |
(2019)冀02民初394号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中硅联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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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民初39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硅联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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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硅联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硅联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要内容:一、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硅联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量子技术应用产业园项目一期A段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中硅联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8983620.9元并自《量子技术应用产业园项目一期A段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118983620.9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168.95元,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657168.95元,由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450.85元;中硅联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1718.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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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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