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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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海萍、吉润科技(宁波)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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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11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唐海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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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1-15 | 2019-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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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海萍与吉润科技(宁波)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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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47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唐海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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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9-14 | 2018-11-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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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唐海萍诉被告吉润科技(宁波)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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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47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唐海萍 被告- 吉润科技(宁波)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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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4791号吉润科技(宁波)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海萍诉被告吉润科技(宁波)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吉润科技(宁波)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唐海萍租金50000元、利息损失2459元、物业费12334.32元、占用费2361.11元、公证费8000元、开锁费300元、拆除空调用300元、搬家费1800元,合计77554.43元,扣除已预付的5000元押金,尚应支付72554.43元,并支付50000元租金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元,由被告吉润科技(宁波)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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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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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海萍与被告吉润科技(宁波)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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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47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唐海萍 被告- 吉润科技(宁波)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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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4791号吉润科技(宁波)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唐海萍与被告吉润科技(宁波)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式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租金、利息损失、物业费:欠付房租50000元,延期支付租金导致的利息损失2459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4.35%自2017年3月9日起暂计算至实起诉之日,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另行计算)、物业费12334.32元;逾期腾房的占用费2361.11元,以上物业费扣除被告的5000元押金后,合计62154.43元;二、公证腾退产生的费用:原告支付的公证费8000元、开销费用300元、拆除空调费300元、搬家费用18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本案由审判员刘丹担任审判长,与张一华、李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9月12日8时4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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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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