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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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荣仁与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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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3182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杨荣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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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2-05 |
2 |
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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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74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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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1-07-04 |
3 |
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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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财保590号 | - |
申请人-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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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2-24 |
4 |
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业勤分公司、广东海阳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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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申48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业勤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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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7-31 | 2019-12-16 |
5 |
罗次茂、陈清平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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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终1376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罗次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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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11 | 2018-10-20 |
6 |
广东海阳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业勤分公司、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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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1执46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海阳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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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8-09-30 | 2019-01-17 |
7 |
广东海阳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业勤分公司、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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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1执4616号 | - |
申请执行人-广东海阳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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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8-09-30 | 2018-11-20 |
8 |
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阮广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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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1民初723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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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8-09-05 | 2020-08-05 |
9 |
廖小初、黄贵玉与王传翔、王传平、刁振莲、王兴明、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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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执504号之二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廖小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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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法院 | 2018-08-30 | 2018-12-27 |
10 |
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阮广强、阮广成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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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执10362号 | -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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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8-06-29 | 2019-02-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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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鲁0404民初67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王传翔 刁振莲 王传平 王兴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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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21 |
2 | (2018)粤0111民初723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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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09 |
3 | (2018)粤0111民初723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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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09 |
4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王传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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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8-06-19 |
5 | (2016)湘04民终1271号 | - |
被上诉人- 王传翔 刁振莲 王传平 王兴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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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G68 | 2017-08-15 |
6 | - | - |
被告- 王传翔 刁振莲 王传平 王兴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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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6-12-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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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1322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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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再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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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139-2号 | - |
当事人- 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广州市恒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广州环宝塑料再利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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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破139-2号2021年4月2日,本院裁定受理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再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淘宝再生公司管理人调查清理,淘宝再生公司资产如下:1、截至2021年8月12日,货币资金为36616.67元;2、固定资产一批,拍卖起拍价为5270元;3、淘宝再生公司与债务人阮广强、阮广成达成执行和解,和解金额共4863709元。目前款项尚未追回,存在不确定性;4、对广州市恒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持股93.0233%)、广州环宝塑料再利用有限公司(持股32%)、广州再生宝玻璃回收处理有限公司(持股26.93%)的投资款项。其中,广州市恒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广州环宝塑料再利用有限公司、广州再生宝玻璃回收处理有限公司拟清算注销。另,本院已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合计12711020元;淘宝再生公司的职工债权金额为144163.41元。经审计,截至2021年4月2日,淘宝再生公司资产总计9290356.01元,负债合计12504507.99元。本院认为,淘宝再生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裁定宣告淘宝再生公司破产。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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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2 |
(2021)粤0391执13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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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32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英妮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广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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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322号广东英妮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广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1672号、(2020)粤0391民初1671号-17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3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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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3 |
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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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139-1号 | - |
当事人- 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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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139-1号本院于2021年4月2日裁定受理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管理人。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5月7日前,向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13号广发银行大厦20楼;联系人:邓洁;电话:1358046454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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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4 |
(2020)粤0391民初174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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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74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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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391民初1741号原告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高新企业认定项目的咨询服务费185400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按照以下三个计算基数和起算时间,计算至咨询服务费给付之日:1.以92700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5日起算;2.以30900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8日起算;3.以61800为基数,从2018年5月8日起算。二、被告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的咨询服务费309000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按照以下两个计算基数和起算时间,计算至咨询服务费给付之日:1.以1854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8日起算;2.以1236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6日起算。三、被告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科技创新券项目的咨询服务费55681.8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咨询服务费55681.8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咨询服务费给付之日。四、驳回原告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0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77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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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5 |
(2020)粤0391民初174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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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74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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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391民初1741号原告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高新企业认定项目的咨询服务费185400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按照以下三个计算基数和起算时间,计算至咨询服务费给付之日:1.以92700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5日起算;2.以30900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8日起算;3.以61800为基数,从2018年5月8日起算。二、被告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的咨询服务费309000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按照以下两个计算基数和起算时间,计算至咨询服务费给付之日:1.以1854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8日起算;2.以1236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6日起算。三、被告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科技创新券项目的咨询服务费55681.8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咨询服务费55681.8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咨询服务费给付之日。四、驳回原告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0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77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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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6 |
(2020)粤0391民初1741号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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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74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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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174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9月23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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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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