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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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伊烟专处字[2016]第34号 | 伊通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
"伊通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烟专处字[ 2016]第34号 当事人姓名:未祥,性别:男,年龄:67岁,职业:个体,联系电话:13278535740,身份证号码:220323194907112810, 经营地址及住址:马安山镇铁炉村五组祥和食杂店,许可证号:220323102094。 2016年9月18日14时15分,伊通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崔文缔,执法证号C05370005,检查证号为22032306,王建国,执法证号C05370008 ,检查证号为22032308等2人,在马安山镇铁炉村五组祥和食杂店内进行日常检查,经过出示执法证,检查证等有效证件后,经当事人未祥同意,并在场的情况下,在该商店卷烟柜台内查获无喷码烟草制品,经现场检查,共查获当事人未祥销售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烟草制品红梅(软顺)20条,案值700.00元。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对涉案烟草制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对店主未祥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涉案卷烟分别进行了拍照。 经调查:此烟为当事人未祥在赵二驾驶的副食送货车上购进,当事人以每条30.00元的价格购进红梅(软顺)30条,购进金额为900.00元。以40.00元每条的价格销售红梅(软顺)10条,销售金额为400.00元,上述情况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卷烟账本记录。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吉烟计[2016]41号和吉烟办综[2015]53号,吉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未祥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照片、涉案烟草制品照片、抽样取证烟草制品照片各一张等证据。综合所述,当事人未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祥处以进货总额6%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肆拾贰元整。 在处罚前给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府政务大厅二楼东伊通政务大厅财政局窗口缴纳罚款(地址:人民大路888号,联系电话:0434-6925154),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通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印章) 2016年10月19日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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