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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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智诚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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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执4949号之三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智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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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18 |
2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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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执921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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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9-07-29 | 2020-04-01 |
3 |
黄培铭与黄英宾、张翼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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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971号之一 | - |
申请执行人-黄培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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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20-01-02 |
4 |
黄培铭、黄英宾、张翼等国内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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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971号之一 | 国内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黄培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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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09-17 |
5 |
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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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335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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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7-10 | 2020-01-08 |
6 |
黄英宾、傅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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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辖终21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傅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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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17 | 2018-11-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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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英宾 傅志坚 被告- 张玉敏 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 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钱碧莹 李慕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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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1 | 2018-10-30 |
2 | (2017)粤0105民初86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玉敏 被告- 黄英宾 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 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傅志坚 钱碧莹 李慕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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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G37 | 2017-12-14 |
3 | (2017)粤0105民初86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玉敏 被告- 黄英宾 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 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傅志坚 钱碧莹 李慕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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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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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05执4949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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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05民初8627号张玉敏与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傅志坚、钱碧莹、李慕健与张晖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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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民初86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玉敏 被告- 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 傅志坚 钱碧莹 李慕健与张晖 黄英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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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05民初8627号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钱碧莹、张晖:本院受理张玉敏与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傅志坚、钱碧莹、李慕健与张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作出判决后,被告黄英宾不服本判决,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8627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3.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鉴定费用;4.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5.本案审理中被上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张晖涉嫌职业放贷非法经营罪,请法院再次审理查明,依法移送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被告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105民初8627号民事上诉状一份,被告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晖自上述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被告钱碧莹自上述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即视为送达。538147662021-03-0316:48:29:658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2017)粤0105民初8627号张玉敏与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傅志坚、钱碧莹、李慕健与张晖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钱碧莹、张晖: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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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2 |
(2017)粤0105民初8627号张玉敏与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傅志坚、钱碧莹、李慕健与张晖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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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民初86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玉敏 被告- 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 傅志坚 钱碧莹 李慕健与张晖 黄英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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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05民初8627号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钱碧莹、张晖:本院受理张玉敏与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傅志坚、钱碧莹、李慕健与张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作出判决后,被告傅志坚不服本判决,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8627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3.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鉴定费用;4.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5.本案审理中被上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张晖涉嫌职业放贷非法经营罪,请法院再次审理查明,依法移送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被告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105民初8627号民事上诉状一份,被告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晖自上述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被告黄英宾、钱碧莹自上述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即视为送达。537898922021-02-0815:34:14:899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2017)粤0105民初8627号张玉敏与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傅志坚、钱碧莹、李慕健与张晖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钱碧莹、张晖: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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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3 |
(2017)粤0105民初8627号张玉敏与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傅志坚、钱碧莹、李慕健与张晖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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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民初86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玉敏 被告- 黄英宾 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 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傅志坚 钱碧莹 李慕健与张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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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05民初8627号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傅志坚、钱碧莹、李慕健:本院受理张玉敏与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傅志坚、钱碧莹、李慕健与张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9日进行网上公告送达(2017)粤0105民初8627号民事判决书,现对被告黄英宾、钱碧莹的公告时长及上诉期限进行更正,更正后全文如下:本院受理张玉敏与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傅志坚、钱碧莹、李慕健与张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105民初86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傅志坚、李慕健自上述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被告黄英宾、钱碧莹自上述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傅志坚、李慕健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被告黄英宾、钱碧莹可在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7437502021-01-0716:50:43:128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2017)粤0105民初8627号张玉敏与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傅志坚、钱碧莹、李慕健与张晖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傅志坚、钱碧莹、李慕健: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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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4 |
(2017)粤0105民初8627号张玉敏与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傅志坚、钱碧莹、李慕健与张晖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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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民初86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玉敏 被告- 黄英宾 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 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傅志坚 钱碧莹 李慕健与张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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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05民初8627号张晖:本院受理张玉敏与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傅志坚、钱碧莹、李慕健与张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105民初8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7405782021-01-0515:13:11:629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2017)粤0105民初8627号张玉敏与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傅志坚、钱碧莹、李慕健与张晖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张晖: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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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5 |
(2017)粤0105民初8627号张玉敏与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傅志坚、钱碧莹、李慕健与张晖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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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民初86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玉敏 被告- 黄英宾 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 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傅志坚 钱碧莹 李慕健与张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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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05民初8627号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钱碧莹、李慕健:本院受理张玉敏与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傅志坚、钱碧莹、李慕健与张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105民初8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7317532020-12-2915:33:59:635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2017)粤0105民初8627号张玉敏与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傅志坚、钱碧莹、李慕健与张晖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钱碧莹、李慕健: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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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6 |
(2020)粤0191民初16168号原告广州智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皇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星星、第三人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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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6168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广州智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皇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邹星星 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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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16168号广州市皇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星星、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智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皇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星星、第三人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第一被告广州市皇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告邹星星在其未缴纳的2985万元出资范围内,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粵0105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第一被告广州市皇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告邹星星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粵0105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未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主审法官:陈文铂电话:020-83007075送达人:吴桂花电话:020-83007064536548362020-11-1718:03:25:307(2020)粤0191民初16168号原告广州智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皇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星星、第三人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被告,有限公司,原告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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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7 |
(2017)粤0105民初8627号张玉敏与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傅志坚、钱碧莹、李慕健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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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民初86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玉敏 被告- 黄英宾 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 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傅志坚 钱碧莹 李慕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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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05民初8627号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钱碧莹、李慕健: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敏诉被告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傅志坚、钱碧莹、李慕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105民初86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1月1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4634252020-08-0415:37:43:614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2017)粤0105民初8627号张玉敏与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傅志坚、钱碧莹、李慕健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黄英宾、广州市华展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钱碧莹、李慕健: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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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8 |
(2019)粤0105执4949号广州智诚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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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执494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智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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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执4949号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广州智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05执4949号],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19)粤0105执494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352号华南大厦九层的一批物品【详见(2019)粤0105执4949号动产盘点清单】。533692002020-06-0514:41:51:384联系人:曾婧、李敏华(2019)粤0105执4949号广州智诚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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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
9 |
(2019)粤0105执4949号广州智诚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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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执494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智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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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执4949号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智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05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352号华南大厦九层内的一批物品【详见(2019)粤0105执4949号动产盘点清单】。经评估上述物品的市场价为38555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已委托京东的仓储机构将上述动产存放于广州市番禺区井气坊大街天宏包装工业园八号仓,保管费用过高,应采取变卖的方式及时予以处置。故申请执行人申请以评估价格直接将上述物品变卖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以评估价格38555元变卖处理上述物品。有意购买上述设备者,必须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以首位向本院提出,并在三日内交齐款项者为购买人。特此公告533669632020-06-0313:23:20:969联系人:曾婧、李敏华(2019)粤0105执4949号广州智诚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广州市雍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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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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