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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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白云发东塑料制品厂、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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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阳市白云发东塑料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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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白云发东塑料制品厂、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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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白云发东塑料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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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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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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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33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白云发东塑料制品厂 被告- 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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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3361号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东阳市白云发东塑料制品厂为与被告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3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白云发东塑料制品厂货款662645.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20年1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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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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