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松西所市监检处〔2015〕 35号 | 松阳县西屏市场监督管理所 |
本所认为:当事人阙祖明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的行为。对该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2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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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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