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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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与高荣生、夏传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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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4民初16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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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4-28 |
2 |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叶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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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4民初13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叶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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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28 |
3 |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与陈银秒、钟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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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4民初11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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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4-20 |
4 |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与夏传浦、夏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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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4民初11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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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21 |
5 |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与夏传浦、夏明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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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4民初10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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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4-30 |
6 |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钱某、叶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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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4民初10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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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29 |
7 |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陈某、黄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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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4民特242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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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3-01 |
8 |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叶觉、叶晓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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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4执383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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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3-03 |
9 |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夏世锟、叶晓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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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4执383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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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3-03 |
10 |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叶旭平、钱双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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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4执324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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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3-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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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民终6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李忠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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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G18 | 2018-12-06 |
2 | (2016)浙0324民初22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 被告- 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 良精集团有限公司 叶显东 叶建通 叶圣年 瞿猛啸 余胜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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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 | 2016-12-09 |
3 | (2016)浙0324民初22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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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 | 2016-12-01 |
4 | (2016)浙0324民初17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 被告- 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良精集团有限公司 瞿猛啸 叶圣年 叶建通 叶显东 余胜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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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 | 2016-08-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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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324民初22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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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22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 被告- 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 良精集团有限公司 叶显东 瞿猛啸 叶建通 余胜者 叶圣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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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显东、叶建通、叶圣年、瞿猛啸、余胜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与被告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良精集团有限公司、叶显东、叶建通、叶圣年、瞿猛啸、余胜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6)浙0324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而书面提出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罚息;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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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 |
2 |
(2016)浙0324民初22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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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22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 被告- 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 良精集团有限公司 叶显东 余胜者 叶建通 叶圣年 瞿猛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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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显东、余胜者、叶建通、叶圣年、瞿猛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诉被告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良精集团有限公司、叶显东、余胜者、叶建通、叶圣年、瞿猛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4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复息和罚息;二、被告良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叶显东、余胜者、叶建通、叶圣年、瞿猛啸分别在最高保证限额4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00元由被告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良精集团有限公司、叶显东、余胜者、叶建通、叶圣年、瞿猛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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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 |
3 |
(2016)浙0324民初22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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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22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 被告- 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 良精集团有限公司 瞿猛啸 叶圣年 叶建通 叶显东 余胜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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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猛啸、叶圣年、叶建通、叶显东、余胜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诉被告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良精集团有限公司、瞿猛啸、叶圣年、叶建通、叶显东、余胜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提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借款期内未付利息、未付复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罚息月利率8.7‰计算,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法律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被告良精集团有限公司、瞿猛啸、叶圣年、叶建通、叶显东、余胜者在各自最高担保限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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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
4 |
(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3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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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3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 被告- 永嘉县环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温州市仕群服饰有限公司 陆小华 苏连三 苏长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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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环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仕群服饰有限公司、陆小华、苏连三:本院对原告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与被告永嘉县环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仕群服饰有限公司、陆小华、苏连三、苏长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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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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