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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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颐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恩特拉电音酒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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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颐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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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佛山市颐圣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南海松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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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颐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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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佛山市颐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唛酷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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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颐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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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佛山市颐圣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恩特拉电音酒吧有限公司、李弥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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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颐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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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佛山市颐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汇成酒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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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颐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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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佛山市颐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唛酷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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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颐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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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佛山市颐圣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汇成酒吧、潘洪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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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颐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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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佛山市颐圣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汇成酒吧、潘洪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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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颐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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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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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5民初15023号原告佛山市颐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燕玲、冯伟南、佛山市恩特拉电音酒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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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50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颐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恩特拉电音酒吧有限公司 冯伟南 刘燕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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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恩特拉电音酒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颐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燕玲、冯伟南、佛山市恩特拉电音酒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15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佛山市恩特拉电音酒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7303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计算的违约金予佛山市颐圣贸易有限公司;二、佛山市恩特拉电音酒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6000元予佛山市颐圣贸易有限公司;三、驳回佛山市颐圣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1.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颐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43.48元,被告佛山市恩特拉电音酒吧有限公司负担195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195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佛山市颐圣贸易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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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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