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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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虎门光强贸易有限公司与林明兴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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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纠纷 |
原告-东莞市虎门光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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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0)粤1972执66号东莞市虎门光强贸易有限公司与林明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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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虎门光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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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莞市虎门光强贸易有限公司与林明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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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虎门光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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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莞市虎门光强贸易有限公司、林明兴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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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虎门光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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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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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1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光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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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16 |
2 | (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16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光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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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7-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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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16号之二公告上诉状(欧阳寿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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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353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光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林明兴 欧阳寿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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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16号之二欧阳寿强(公民身份号码为44252719590114XXXX):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对原告东莞市虎门光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明兴、第三人欧阳寿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现东莞市虎门光强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东莞市虎门光强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撤销(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林明兴清偿租金174410元和上诉人垫付的电费款32322.29元及其利息(均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如果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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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
2 |
(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16号之一公告判决(欧阳寿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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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523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光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林明兴 欧阳寿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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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16号之一欧阳寿强(公民身份号码为44252719590114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虎门光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明兴、第三人欧阳寿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中院廉政监督卡。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明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光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72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872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24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虎门光强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401元,由原告东莞市虎门光强贸易有限公司承担2545元,被告林明兴承担18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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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
3 |
(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16号公告应诉(欧阳寿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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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38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光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林明兴 欧阳寿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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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16号欧阳寿强(公民身份号码为44252719590114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虎门光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明兴、第三人欧阳寿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15天)、传票(7.20)、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被告林明兴申请)、廉政作风评价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上诉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材料。原告提交了资产租赁合同、东莞供电局电费通知书、发票联、通告、劳动年检合格证、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清偿拖欠的房屋租金174410元和原告为其垫付的电费32322.29元及利息(欠款本金共206732.29元,利息均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7月20日上午9时15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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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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