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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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顺稻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候晓卫、深圳市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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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3民初1196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四川顺稻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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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6-09 |
2 |
林晓兰、深圳市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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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25880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林晓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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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27 |
3 |
四川顺稻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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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3执异8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异议人-四川顺稻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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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12-03 |
4 |
深圳市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马朔;成都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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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1执恢66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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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09-08 |
5 |
严坤、深圳市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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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3974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严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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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06-15 |
6 |
严坤、深圳市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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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2160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严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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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06-15 |
7 |
成都蘸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巧国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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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1246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蘸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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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05-29 |
8 |
马朔、成都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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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1执11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马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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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3-11 | 2020-04-18 |
9 |
弓弘、深圳市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兰强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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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32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弓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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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1-03 | 2020-06-23 |
10 |
樊林艳、候晓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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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执异4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樊林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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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19-12-11 | 2019-12-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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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民初1711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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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71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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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7119号兰强:本院受理原告弓弘与被告深圳市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140947元和利息94226元;2.判令两被告自2019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本金6140947元所计利息至全部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3日的利息为24564元,其后利息要求连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50万元。上述金额合计为6409737元;4.判令两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14: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133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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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2 |
(2019)川0191民初4762号原告马朔诉成都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参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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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476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马朔 被告- 成都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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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4762号原告马朔诉成都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成都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保证金、租金;被告成都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员工工资损失;被告成都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深圳市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8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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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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