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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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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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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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充电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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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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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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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执字第2829号送达失信决定书(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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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3832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因 东莞市智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当事人- 东莞市智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中财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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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执字第2829号送达失信决定书(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更新时间:2016-10-13已浏览:267文章来源:原创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魏小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智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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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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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执字第2829号送达限制消费令(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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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404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因 东莞市智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当事人- 东莞市智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中财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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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执字第2829号送达限制消费令(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更新时间:2016-10-13已浏览:270文章来源:原创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付开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智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公司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付开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公司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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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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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执字第2829号送达失信决定书(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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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3832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智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当事人- 东莞市智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中财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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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执字第2829号送达失信决定书(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更新时间:2016-10-13已浏览:343文章来源:原创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魏小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智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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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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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执字第2829号送达限制消费令(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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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404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智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当事人- 东莞市智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中财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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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执字第2829号送达限制消费令(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更新时间:2016-10-13已浏览:346文章来源:原创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付开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智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公司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付开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公司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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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执字第2829号送达失信决定书(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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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3832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智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因 当事人- 东莞市智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中财产损害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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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执字第2829号送达失信决定书(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更新时间:2016-10-13已浏览:294文章来源:原创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魏小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智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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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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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执字第2829号送达限制消费令(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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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404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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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执字第2829号送达限制消费令(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更新时间:2016-10-13已浏览:297文章来源:原创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付开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智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公司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付开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公司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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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执字第2829号公告执行通知书(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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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东莞市智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 当事人- 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东莞市智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财产损害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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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执字第2829号公告执行通知书(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6-01-11已浏览:395文章来源:原创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智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51621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607元(暂计至2015年12月4日),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7924元及本案执行费7788元,合计546538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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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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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执字第2829号公告执行通知书(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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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东莞市智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 当事人- 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东莞市智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财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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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执字第2829号公告执行通知书(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6-01-11已浏览:368文章来源:原创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智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市龙都建设工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51621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607元(暂计至2015年12月4日),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7924元及本案执行费7788元,合计546538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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